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PD 001823/2003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1. 申請人陳美華(“申請人”)是本案處所的業主;答辯人鄭潔虹(“答辯人”)是租客。申請人以答辯人欠租為理由,於2003年6月12日向土地審裁處(“審裁處”)遞交申請通知書,提出收回出租的處所,並追收答辯人欠租、中間收益及訟費。申請人指處所的租賃期是由2001年3月5日開始至2003年3月4日為止,租賃期滿後雙方沒有簽訂任何新租約,租金由2003年1月5日開始減為每月4,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