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004294/200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July 2003.
2. 今天本來是審訊的日子,但本席發現有一個關於香港法例第511章《地產代理條例》第45條限制的法律觀點。本席認為需要先決定這個法律觀點,因為如果可以決定到這個法律觀點,而本席是不接受原告人是符合第45條要求的話,則原告人根本完全不可以提出訴訟,那麼便不需進行審訊。所以本席引用《區域法院條例》第14A號命令,進行有關這個法律觀點的聆訊,先決定第45條條例的解釋。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