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周世寧

Case No.HCMA 787/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Oct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000787/2003

HCMA 787/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787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49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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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周世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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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3年10月16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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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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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被判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並不複雜。控方傳召兩名證人,第一控方證人是一名於案發時駕駛着校巴的司機,他沿成和道上斜。他的口供指出,當時他停在成和道和梅馨街的路口,準備右轉入梅馨街,他打了右指揮燈,觀察落斜方向的交通,等待了1至2秒後,看到沒有車輛駛下,便轉右軚駛過,準備轉入梅馨街。在此際,上訴人的的士於第一控方證人右邊出現,的士左邊車身擦過第一控方證人的右車頭,造成踫撞。第一控方證人亦指,上訴人並沒有响按。

3.第二控方證人是當時到現場的調查警員,他指稱在現場上訴人告訴他的案發經過,上訴人當時稱自己上斜,在路口位見到第一控方證人停下,不知道第一控方證人做甚麼,所以上訴人便想爬頭,當他過了第一控方證人約半個車位時,第一控方證人突然起步開出,才發生碰撞。

4.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在庭上稱當時上斜時在第一控方證人後面,距離幾個車位,後來看到第一控方證人停在成和道與梅馨街的路口位,即上斜行車綫的左手邊,並沒有任何訊號燈,所以上訴人便繼續向前行駛,打算在第一控方證人的右邊,但不用駛至落斜方向的行車綫,超越第一控方證人。當上訴人的車頭駛過第一控方證人時,兩車相距大約1呎,第一控方證人突然扭右,上訴人立即扭右逃避,但仍不能避免碰撞。

5.在審訊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亦沒有聘請律師代表。上訴人作出自辯稱說第一控方證人說謊,所以裁判法官相信第一控方證人的證據是出錯。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內列出當時證人的證據,在分析下裁定第一控方證人是可信及可靠的證人。他留意第一控方證人的口供前後有多少分歧,不過他認為不影響第一控方證人的可靠性。他亦留意上訴人當時在法庭上的證供前後不一致,主要是裁判法官留意上訴人在現場向第二證人,即該名警務人員,他承認當時爬頭。在控方盤問上訴人時,上訴人亦確認此點,但在他的初文及陳詞時卻否認,所以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前言不對後語。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作出一個事實方面的裁決,認為當時第一控方證人所說的事實有足夠理由判上訴人干犯不小心駕駛。

6.本席已向上訴人解釋,裁判法官在事實方面的裁決是不輕易被干憂,因為裁判法官在庭上有聽取及觀察過各證人作供時的情況,而本席並沒有機會,裁判法官在這方面的裁決不輕易被干擾。除非本席可看到在程序上或法律上裁判法官有出錯;如果在證據方面,裁判法官不足夠判上訴人有罪,本席亦會干擾。但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後,認為他在程序上及法律上並沒有出錯。他當時信納第一控方證人的說法及第二控方證人的證供,有足夠理由判上訴人罪名成立。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據推翻裁判法官的判決,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梁燊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