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蔣雲龍

Case No.HCMA 513/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Sep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000513/2003

HCMA 513/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51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50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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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蔣雲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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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3年9月2日

裁決日期:200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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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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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企圖盜竊’罪成立,處入獄18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事源

2.03年3月29日,警員發現上訴人與兩名男子在商場徘徊,並數度與其中一人(男子(3))進入不同的金飾店試推上鎖飾櫃的門,另外一人(男子(2))則在外面守候。最後,上訴人與男子(3)走進了案發現場,並在得到後者遮擋店員視線下取出一枝鐵筆插入飾櫃的鎖頭。就在這時,警員採取了行動,把上訴人、男子(3)、和仍舊在門外的男子(2)拘捕。搜查後,上訴人被再發現藏有一串三條的百合匙於褲內。

一審程序

3.男子(2)和(3),亦即一審時的第2和第3被告,與上訴人同時被控,但都否認控罪。另外,由於上訴人堅持他乃獨自犯案,與他人無猶,以至裁判官下令,有關的事實認證程序與其餘兩人的審訊一併進行。最後,第3被告罪成,第2被告則無罪釋放。

裁判官的量刑

4.就同一項控罪,上訴人最終被判入獄18個月,第3被告則為1年。

5.對於這個結果,裁判官在他的判詞內有如此陳述:

8. 在判被告刑罰時,本席考慮到他先前18次被定罪,11次的罪行與盜竊或企圖盜竊有關。基於盜竊有關的罪行,他甚至曾被判入獄9個月、12個月及18個月不等。他最後一次被定罪是在2002年2月7日。當時他因企圖盜竊及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兩項罪行,分別被判入獄15及6個月,同期執行。在大約1年後,被告重施故技,在本案再次企圖盜竊。看來近期所判的15個月刑期未對被告產生阻嚇作用。
9. 本席亦考慮到在本案被告扮演了最重要的角式,他手持鉄條試圖撬開飾櫃的鎖頭,他明目張瞻地在店舖內進行盜竊。
10. 本席採納24個月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他的刑期應減為18個月。但被告爭議控方案情;透過辯方大律師,參與盤問控方證人;又曾表示願意為其他兩名被告作證(雖然他未被傳召作證),本席認為他不應得到慣常1/3減刑。本席原初想判被告入獄20個月,但因考慮到會判第3被告入獄12個月,不想兩被告的刑期相距太遠,所以最終判被告入獄18個月。
11. 至於第3被告,本席考慮到他是初犯的人,他在本案扮演較次要的角色,他在遮掩被告的行為。本席本來想判他入獄15個月,但考慮到他要離鄉別井,在香港初嘗鉄窗的生涯,又憐憫他的家庭狀況,所以把刑期減為12個月。
12. 本席明白到刑罰的裁定,結果是認罪的被告所得刑罰比第3被告的刑罰為重。但本席考慮到以上事項,認為這造法才能拾當地反影出每名被告的罪行嚴重性及施以適當的懲罰與阻嚇作用。」

上訴理由

6.上訴人共提出了四項上訴理由。前三項指裁判官在原則上犯錯,第四項則汎指刑期明顯過重。

7.現把前三項理由撮要如下:

(1) 雖然未見於書面判詞,可裁判官在作口頭判決時表示,上訴人曾多次干犯與盜竊有關的罪行,所以刑罰必須比第3被告重。另外,上訴人因同樣罪名在02年2月最後一次入獄,刑期長達15個月,卻未收阻嚇之用,因此本案的刑期必須更長。換言之,裁判官賴以量刑的是前科而非情節。
(2) 上訴人的刑期超出第3被告整整半年,可這差別決非上訴人在案中的角色較重、認罪後又爭議事實、甚至本身是慣犯等因素所足以解釋的。
(3) 裁判官以24個月為上訴人的量刑起點,卻表示原想處第3被告入獄15個月,後來又因憐憫後者改判1年,令人摸不著兩者應有的關係,更不知道就案件整體而言,起點是什麼。

判決

8.本席在參閱過裁判官的口述和書面理由後發現,內容實有若干具意義的分別。另外,裁判官的陳述,亦確有令人疑惑之處。照想部分可歸咎其表達方式,部分卻真的在量刑步驟上出現紊亂。無論如何,本席並不打算在這裡一一加以分析,因說到最後,本席認為,以24個月為上訴人的量刑起點,實在太重。

9.本席認為,整體而言,二人到金飾店盜竊飾櫃內的貨品,罪成的話,最少應以18個月為起點。如今只屬企圖,則可酌情下調至15個月。另外,第3被告來自內地,案發時的角色只是把風,明顯不是主謀,可再予適度的減免。相反,上訴人並無這方面的求情理據,又是慣犯,應不減反加,刑期回升至18個月。最後,他由於認罪,卻又爭議事實,可獲四分一的扣減至13個半月。

10.本席現宣判,上訴人的上訴得直,18個月的刑期撤銷,改判13個半月。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譚思樂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大律師羅沛然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