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鍾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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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於北大嶼山公路段上,他當時正駕駛一輛的士,速度為每小時104公里,超過現行道路80公里的速度限制。在裁判法院,上訴人承認控罪,被判定額罰款450元及附加罰款450元,並需繳付訟費500元。現上訴人不服判處,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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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824/2003 HCMA 824/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824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5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3年10月22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10月22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於北大嶼山公路段上,他當時正駕駛一輛的士,速度為每小時104公里,超過現行道路80公里的速度限制。在裁判法院,上訴人承認控罪,被判定額罰款450元及附加罰款450元,並需繳付訟費500元。現上訴人不服判處,提出上訴。 2.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內清楚指出,為何在這情形下有附加訟費及罰款。上訴人在收到告票後,提出要求抗辯指證,所以於2003年8月5日,上訴人出席應訊。但他當日改為認罪,沒有提出任何免責辯護。裁判法官在這情形下,判上訴人定額罰款450元及附加罰款450元。這是法例上的規定,裁判法官正確地說出,他在法律上一定要這樣做。 3.至於需要索取訟費方面,如果上訴人當時繳付罰款,沒有要求上法庭提出該免責辯護,可以節省法庭的時間及開支,和控方的開支。因為當控方收到這個消息時,他們需要預備安排各證人上庭作證。所以在這情形下,因為上訴人提出他有抗辯,法庭應需向上訴人索取該訟費。在這些情況下,裁判法官認為當時有足夠理由需要上訴人支付附加堂費。 4.上訴人在今天上訴聆訊時,提出要求輕判,因為經濟環境不佳,可否不繳付堂費。本席只可以說一句,裁判法官當時評估應罰款多少時,如果他沒有出錯而該罰款沒有明顯過重,本席作為一個上訴法庭,不會作出干擾。在這情況下,本席看到裁判法官完全沒有出錯,很正當及適當地判處上訴人的罪名、罰款及訟費,本席沒有足夠理據去推翻裁判法官這方面的判處,所以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黃景賢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