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麗君 訴 鄭來正經營新雅室內裝修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55/200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October 2003.
1. 2003年5月9日,小額錢債審裁處就申索人向被告人提出之申索及被告人向申索人提出之反申索,經審訊後作出判決,裁定被告人勝訴,申索人之申索撤銷及被告人反申索得直,申索人須付給被告人7,000元裝修工程費尾數。申索人不服,申請覆核。2003年7月10日,審裁官經聆訊後,撤銷申索人之覆核申請。申索人仍不服,現向本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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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000055/2003 HCSA 55/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03年第55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2年第50922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3年10月29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10月29日 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 1.2003年5月9日,小額錢債審裁處就申索人向被告人提出之申索及被告人向申索人提出之反申索,經審訊後作出判決,裁定被告人勝訴,申索人之申索撤銷及被告人反申索得直,申索人須付給被告人7,000元裝修工程費尾數。申索人不服,申請覆核。2003年7月10日,審裁官經聆訊後,撤銷申索人之覆核申請。申索人仍不服,現向本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2.申索人申請上訴許可之理由,已詳列於其為本申請所呈交法庭之書面陳詞內。在本聆訊中,本席亦聆聽申索人之陳詞,該等陳詞基本上是重複其在書面陳詞內所提出的論點。 3.《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338章)第28(1) 條規定如下:
條例第29(2) 條規定如下:
4.申索人所提出之擬上訴理由,大部份離不開針對審裁處就事實爭議方面之裁斷。毫無疑問,當中並不涉及審裁處超越其司法管轄權的範圍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審裁處就事實方面之裁定皆不牽涉任何法律問題。在考慮申索人提出之擬上訴理由後,本席不能察覺審裁官在作出事實裁斷的過程中犯上任何法律上之錯誤。哪位證人的證供較為可信、案情的強弱,很多時是見仁見智。審裁官在考慮全盤證據後,就雙方爭議之題目作出事實之裁斷,當中並不牽涉任何法律論點上之錯誤,故並不符合法例就在何種情況下可批准上訴許可之極其嚴謹的規定。 5.基於這個原因,本席認為就申索人所提出被告人在進行涉案工程時偷工減料等等指控,又或油漆工程的價錢、更換門鎖的時間、有關證人要求收取金錢才願意出庭作證等等問題或爭議,審裁官在考慮過全盤證據後已作出事實之裁定,當中並不牽涉任何法律問題,故並不存在批予上訴許可之餘地。至於申索人在本申請中提交的所謂新證據,如前述法例規定,原訟法庭在處理這類上訴時,無權予以收取。 6.本席在考慮過申索人所提出之擬上訴理由後,認為審裁處所作出之裁斷及最後之判決,只有一方面可能牽涉犯上法律方面之錯誤。審裁處裁定被告人並無依約在申索人之房屋內,進行油漆工程,並出現髹油漆出界之情況,故判定被告人不能收取油漆工程之費用2,000元及須減扣2,000元作為修補髹油漆出界之費用,作為被告人在該方面毀約行為所應負責之賠償,賠償金額由申索人拖欠被告人之工程費尾數中扣除。 7.本席認為,基於審裁官所判定被告人方面違約之事實,其違約行為所導致申索人蒙受之損受,可能並不單只是上述數目,而亦應包括由於需要在涉案單位內再重新髹油漆及修補髹油漆出界致令申索人不能使用涉案單位,直至該等工程完成為止,當中可能牽涉申索人多交租金方面之損失。而事實上,申索人所提出之申索,亦包括因被告人違約而多納租金的方面。就該等多納租金的申索,審裁處不予接納。本席認為當中可能牽涉法律論點上之錯誤。 8.故總結來說,本席給予申索人上訴許可,上訴許可只限於下述一個上訴原因:
9.除此以外,本席不接納申索人所提出之其他所有擬上訴理由。 10.訟費方面,本席頒令,除非法庭將來另作命令,否則是此申請之訟費歸於上訴中。
申索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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