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少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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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兩項「為售賣或任何商業或製造用途而管有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控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第9(2)條及一併閱讀的第18(1)條。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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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994/2003 HCMA994/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994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608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3年12月10日 裁決日期:2003年12月10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兩項「為售賣或任何商業或製造用途而管有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控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第9(2)條及一併閱讀的第18(1)條。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根據證供,海關關員進入翠屏商場兩間屬上訴人的書店搜查,共搜獲27本偽造朗文"Longman"商標的課本。 3.上訴人在聆訊時聲稱兩間書店只售賣二手課本,而該27本課本均來自學生。他曾向學生查詢課本的真偽,獲告知它們均為正本課本。他表示他從來沒有直接由出版商或推銷員處購入該些課本出售,亦沒有懷疑該些課本是翻印偽造的。 4.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是他對該些書本是翻印偽造毫不知情,而裁判官對於一些事實作出了毫無根據的推測。 5.答辯人今天的陳詞是裁判官絕對可以憑他席前所接納的環境證供來裁定上訴人證供是否可信,以及裁定上訴人是否成功作出有關法例第9(2)條賦予他的免責辯護。 6.裁判官在衡量證供時,把上訴人過往的良好紀錄列入考慮之列,亦已正確地考慮了舉證責任和標準。 7.根據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第26(4)條:
8.裁判官在考慮上訴人是否對該些課本是偽造課本是毫不知情時,評估了上訴人的可信性。在評估時,他考慮了以下的證供,包括:
9.綜合這些證供,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盡不實。他認為上訴人堅稱這些簇新的偽造課本是舊課本旨在掩飾他以低於正本批發價的價錢購入該些書本的事實。所以裁判官拒納他的證供,認為他對課本是否偽造這點是知情的。裁判官是憑他席前所有的證供,對上訴人的可信性作出衡量和評估。 10.裁判官對於是否接納上訴人的證供的裁決是一個事實的裁決。除非其裁決是極度荒謬剛愎,否則上訴法庭一般來說不會干預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決。基於他拒納上訴人的證供,他認為上訴人不能成功提出第26(4)條的免責答辯,而裁定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實兩項控罪。 11.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分析和裁斷均是正確的,他並沒有犯錯,裁決並無任何不穩妥之處。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萬德豪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