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001607/200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December 2003.
1. 原告人是九龍元州街326號地舖(下稱“該物業”)的業主,而被告人原為該物業的租客。原告人在其修訂申索陳述書中指稱,依據一份以原告人爲業主和被告人為租客及日期為2002年9月1日的書面租賃合約(下稱“該租約”),原告人將該物業租予被告人作為商業用途,租期為24個月(2002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每月租金為港幣20,000元(不包差餉地租),於每月租期之首日上期繳納不得藉詞拖欠。原告人指被告人違反該租約條款,由2002年10月1日開始欠付應繳納而到期的租金及差餉地租,因此原告人便於2003年3月21日向本法院提出申索向被告人追討欠租、積欠的差餉地租及因被告人違約而引致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