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LA 000031/2003 on BabelCite. This HCLA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September 2003.
1. 本上訴只涉及第一及第四申索人的欠薪索償。他們是第四被告人的僱員。他們被第四被告人指派到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人所負責位於灣仔、銅鑼灣及浣紗街的地盤(「有關地盤」)及第四被告人所負責位於西貢的地盤工作(「其他地盤」)。由於第四被告人沒有全數支付第一及第四申索人的工資,第一及第四申索人便按照《僱傭條例》第43C條向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人索償。本上訴的理由主要是指稱審裁官錯誤地評估上訴人應作為第四被告人之總承判商或前判次承判商應承擔第四被告人的欠薪責任。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指審裁官犯上法律論點上的錯誤,因為他的評估與證據不符,而他的評估是一個合理審裁處不會作出的評估。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