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冼強中

Case No.HCMA 952/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Dec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000952/2003

HCMA 952/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952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6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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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冼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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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3年11月12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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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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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猥褻侵犯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指案發當日,她手持一些文件前往乘搭升降機,當她途經證物P2所拍攝的地方時,她感到她右邊的臀部被人用手觸摸,而觸摸的情形是由臀部下端掃上去到近腰部一下,歷時約兩秒,她立刻向右轉身,並看見上訴人與她相距約半呎。第一證人說她大叫:「有冇搞錯,乜你咁嘅」,她指上訴人當時沒有理會她,只「掘一掘」她,隨之便步行開。證人說她當時很害怕,但繼續前往乘搭升降機上一樓工作。太約3至5分鐘後,當她返回B2層時,她再次遇見上訴人,上訴人說她「掘」著他,而上訴人則回應她:「咁惡」。隨著證人指責上訴人,指他摸她臀部,而上訴人向她回應:「對唔住,對唔住」。

3.控方第二證人說,她目睹上訴人用左手拍控方第一證人的臀部,而當時上訴人及控方第一證人的位置是在控方證物P2相片P1範圍之外的地方。

辯方案情

4.上訴人選擇作供。他指事發當日,他在銀行內一直用左手手持公事包。他承認曾在證物P2相片P1上的位置收拾公事包,他否認曾經觸摸控方第一證人的臀部,他亦沒有於事後再見到控方第一證人,他也未曾於銀行內與控方第一證人有過對話。上訴人並沒有刑事紀錄。

裁決

5.裁判法官在分析證據時,留意到控方第二證人在描述當時情況時,指上訴人與控方第一證人一起走近銀行大堂櫃枱,並且邊走邊談,是不受證物P3即影像錄影支持,但認為控方第二證人只是緊張,才引致她所說的事情弄錯了。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3頁第7A段,認為本案「並沒有直接證供顯示上訴人觸摸控方第一證的臀部」。裁判法亦考慮關於這控訴是否一塲誤會或是意外,但最終排除這個可能性,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4頁第B段說:

「本席作出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的推論;上訴人在事發後,向控方第一證人表示「對唔住」的回應,是間接地承認他於事發時,向控方第一證人用手掃控方第一證人的臀部至到腰部一下的事實,上訴人這樣做是蓄意的,而並非意外的,這明顯是猥褻侵犯。」

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

6.代表上訴人胡大律師,提出3個上訴理由;

(1) 控方第一與第二證人的證供方存有重大分歧(他們兩人是同事);原審裁判官對他們分歧的證供,並沒有採取充分及足夠的分析,她只簡單地推測控方第二證人,是因為緊張而將案發事情況弄錯為理由,否決了她的證供。因此,原審裁判官在判案時忽視了控方證人兩個不同的案發版本。

(2) 審訊時所播放的視像錄影帶及偷取呈堂的定鏡相片,並不支持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證供,他們亦引帶出合理疑點。因此,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裁斷上述的錄影帶及相片不能對辯方有什麼幫助。

(3) 總括而然,定罪是不穩妥及不能令人滿意的。

7.胡大律師陳詞,從控方證物P2之相片,法庭可以很清楚看見控方第一證人指她當被觸摸時,只有上訴人在她身旁,而控方第一證人稱她當時是沒有與上訴人說話。但控方第二證人的證據,指當時她看見上訴人與控方第一證人有交談,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指,她不相識控方第二證人。胡大律師指出,如果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有大叫,她所指稱的說話,即「有無搞錯,乜你咁嘅」,很明顯控方第二證人應該是聽到的,胡大律師指這是一個重大的分歧。胡大律師亦陳詞,如果裁判法官適當地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關於上訴人被責罵後,走向控方證物2號相片第25號的櫃位方向,是沒有受到控方相片的支持。因此,如果裁判法官正確地考慮控方第一證人及控方第二證人證據上的分歧及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是沒有任何相片支持的話,裁判法官就不會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是全部可信和可靠。

8.胡大律師就第二上訴理由陳詞,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1頁C段說:

「本席認為不能倚靠該盒視像錄影帶與及有關相片向上訴人作出任何不利的推斷。本席認為該盒視像錄影帶除攝錄到上訴人與控方第一證人相距之位置,控方第一證人怎樣行往與上訴人接近的地方與及於不同階段攝錄到上訴人之身旁有一些像公事包的物件外,該盒視像錄影帶與及有關相片亦不能對辯方有什麼幫助。」

9.胡大律師投訴,如果裁判法官充分考慮到控方證物2的相片,他會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是不可靠的,因為控方第一證人指稱,當她責罵上訴人後,上訴人轉身向控方證物6號第5張相片的櫃位方向走去,而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指,上訴人是向第5號相片的左邊方向走去。因此,胡大律師陳述,相片與控方證物3號之該盒錄影帶是不能支持控方第一證人的說法。

10.代表答辯人的任大律師反駁指,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只是說,上訴人向櫃面的方向走去,沒有向第5號相片的左邊方向走去。但她這說法是否屬實,本席留意到審訊時的主控官不是任大律師,而胡大律師是當時審訊之辯方大律師,本席留意到在上訴謄本第27頁I行,胡大律師有以下的陳詞:

「跟住就係事件發生之後,被告去咗邊呢?根據控方第一證人講,就係話繼續向櫃面度行去,第二證人補充,呢個相片同埋呢嗰個控方證物4都講咗,係繼續喺個相片嘅左手邊呢方向行。但係如果我哋睇番呢個錄影帶,錄影帶所影到嘅嘢,就係被告其實喺畫面出現嗰時,第一證人係喺個畫面嘅左手邊一路向被告方向行過去嘅 ... 亦都事後見唔到被告係重新進入呢個畫面,係去番好似第一或第二證人講,向呢個畫面左手邊嘅方向去行嘅。」

11.因此,按照胡大律師的結案陳詞所指,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是上訴人繼續向櫃面走去,而第二證人補充上訴人是向相片的左手邊方向走去。在這種情況下,當裁判法官裁定控方第二證人是不可靠的證人,而不接納她的證供後,裁判法官只考慮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而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與相片所影到的情況是沒有明顯的衝突。

12.本席接納胡大律師的陳詞指,裁判法官錯誤地認為控方證物P3及有關的相片不能對辯方有什麼幫助,因為這些證物從辯方的角度來看,是可以示出控方第一與第二證人之證供存有不可靠性。在這一方面,裁判法官沒有給予這個問題,作出一個充分的考慮。本席亦留意到裁判法官之裁斷陳述書第14頁B段,當裁判法官作出一個無可抗拒的推論時,他認為上訴人最後與控方第一證人之說話:「對唔住」,間接地承認上訴人是蓄意摸控方第一證人的臀部的,而並非意外。本席認為裁判法官這個結論,是沒有足夠證供來支持的,因為只靠上訴人道歉的說話,是不可以安全地作出結論。即上訴人承認他是用手觸摸她及是蓄意的,因為上訴人這翻道歉說話,是存有不只一種意思的說話。

13.因此,本席認為上訴人的定罪有不穩妥及不能令人滿意之處,故本席判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被撤銷。如上訴人已繳了罰款,則該罰款應退還給上訴人。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任可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劉大潛律師行轉聘吳建五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