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PD 002772/2003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1. 申請人是梅芳街24號唐4樓(“處所”)的業主,而兩名答辯人(“答辯人”)是處所的租客。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收回處所的管有,其理由為 :(1) 答辯人沒有繳交由2003年8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的租金,(2) 在處所加建房間,以致沒有走火通道,及(3) 將處所分租別人,違反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