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晴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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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於2002年7月24日第一次過堂,被控一項強姦罪,當日,控方申請押後至9月4日,因為作進一步調查及等候基因測試結果,上訴人當時不准保釋。在9月4日,由於基因測試結果還未能取得,控方繼續申請押後及於當日上訴人已獲准保釋。其後,該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但亦沒有結果,再押後至2003年1月8日,並再次押後至2月5日及4月9日。在4月9日,控方要求押後至6月18日。在6月18日,控方不再起訴上訴人,上訴人於7月9日被釋放。上訴人被釋放當日,代表上訴人的律師申請訟費但裁判法官拒絕了這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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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869/2003 HCMA 869/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訟費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86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1184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1月7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1月7日 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於2002年7月24日第一次過堂,被控一項強姦罪,當日,控方申請押後至9月4日,因為作進一步調查及等候基因測試結果,上訴人當時不准保釋。在9月4日,由於基因測試結果還未能取得,控方繼續申請押後及於當日上訴人已獲准保釋。其後,該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但亦沒有結果,再押後至2003年1月8日,並再次押後至2月5日及4月9日。在4月9日,控方要求押後至6月18日。在6月18日,控方不再起訴上訴人,上訴人於7月9日被釋放。上訴人被釋放當日,代表上訴人的律師申請訟費但裁判法官拒絕了這個申請。 2.代表上訴人的吳大律師替上訴人上訴關於訟費的問題,吳大律師同意申請訟費是裁判法官之酌情權。當裁判法官考慮是否採用酌情權時,要考慮到根據HKSAR v Dove & Anr. [1998] 1 HKLRD 179一案所指出有兩個情況:
吳大律師亦適當地指出,Dove 案件是有關一個被告人經審訊後而被判無罪,故申請堂費時要從這兩方面考慮。 3.在現案件中,上訴人尚未經審訊,所以法庭應該參閱有關案件證據强弱方面及被告人脫罪的原因,均是法庭決定是否應給予被告人訟費之考慮因素。本席採納何大律師所提供一案 Wong Yiu Wah & others v HKSAR,FAMC 30/2001。 4.裁判法官曾考慮關於控方之證據强弱方面,而最終認為被告人當時向警方承認的句詞中,令致警方有理由相信受害人的自稱强姦是事實。而被告人所說關於「打友誼波」及給予受害人100元,令控方相信已掌握强而有力的證供,因些裁判法官認為被告人在是次事故中,或多或少都要負上責任,故裁判法官決定其酌情權不批准訟費。 5.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這方面是沒有出錯,在控方證據方面他考慮到:第一,受害人所給予警方的口供及被告人在警誡下的口供,在這情況下,受害人的口供當然有足夠的證據令致警方認為他們的證據稍有强力來指證上訴人。但本席有一個疑問,該案件共有7次的過堂程序,雖然沒有謄本,據吳大律師得知,這幾次過堂是因控方還未取得DNA報告。在這方面,裁判法官亦在裁斷陳述書中提及過,於上訴謄本第9頁第2段中提及押後至9月4日,因為想作出進一步的調查及基因測試結果。在這段時間,很明顯受害人改變了她的立場,據何大律師所說,受害人不繼續指證上訴人。基於這種情況,在7月9日,因控方未能取得正面反應的DNA報告及控方證人的不合作表現,故在這種情況下,要求徹銷上訴人的指控。 6.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考慮堂費時,忽略了考慮關於多次的押後,是對上訴人不公平的,因上訴人每次均有律師代表。本席認為控方申請押後時,應要知到申請押後時間的長短,而不是隨便說押後幾個星期或幾個月,之後又再次申請押後,因為這樣對被告人是不公平的。控方應與政府化驗所有個默契,預測大約化驗所何幾時可給予控方一份報告,所以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上訴人應該獲得3次過堂的堂費。因為在第一次,無可否認控方申請押後是適當的,因當時需要進一步的調查及取基因測試報告。直至9月4日,控方又再次申請押後至11月13日,本席得知亦是因為要取報告,但之後在1月8日,2月5日及4月4日,這幾次的押後,本席得知均是同樣的理由。本席認為3次是過多的,而沒有大作用,反而被告人需要支付3次的堂費,這對他不公平的。其他最後兩次,本席認為因為控方得知受害人有失踪及不合作的情況,所以申請押後是有控方的理由。 7.所以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上訴得直,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應該考慮到關於多次的押後,對被告人是否有不公平的情況。本席認為應給予上訴人1月8日,2月5日及4月9日3次過堂的訟費,如雙方不同意該訟費,則由聆案官作出評定。 8.當本席判上訴得直,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申請今天上訴的訟費及7月30日在裁判法院覆核的堂費。當代表被告人的律師申請訟費時,無可否認裁判法官應考慮有關押後日期,究竟多次的押後,其中有幾次對被告人不公平,但裁判法官忽略了這點,因此本席認為應給予被告人7月30日的訟費。今天上訴的訟費亦判予上訴人,如雙方不同意的話,則由聆案官評定。
答辯人:由律政司何詠光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江偉强,張振邦律師行委派吳伯乾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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