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馬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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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912/2003 HCMA 912/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912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717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1月9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1月9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就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判上訴人接受駕駛技術改進課程及罰款500元。現上訴人不服定訴及判刑,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當時有一輛貨車在第三線,上訴人在第二線欲切入第三線,當上訴人切入第三線時,該貨車及上訴人的車輛便發生碰撞。控方第一證人是貨車司機,他的口供最終被裁判法官拒絕,因裁判法官認為他在說謊,而不依賴他的全部證供。 3.在審訊時,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當時有律師代表,上訴人選擇作供。在作供時,他承認當時駕駛一輛私家車,過往從沒有犯不小心駕駛罪名,他有多年駕駛經驗。他當時沿著加士居道二線行駛,準備去荃灣,因道路交通擠塞,他打算駛向加士居道天橋,所以需要從二線切入第三線。本來他的車輛與該貨車平排,他打了右燈,並慢慢將車輛駛前,當其車身中部到了貨車車頭,他發覺貨車緩慢但沒有停下來,他認為貨車有意讓他切線,而貨車的前面亦有足夠位置,所以他切入第三線。入線不久後,他聽到車尾被某些東西撞到,後來他發覺是貨車撞到他的車尾。 4.控方呈遞4幅相片,顯示上訴人的右車尾曾被撞到,位置在右後車輪至後車燈。在盤問時,上訴人說他不認為第三線的貨車當時是有優先權,他認為貨車慢駛是有意讓他,因此他才切線。 5.裁判法官分析證據時,他適當地考慮過上訴人過往沒有不小心駕駛罪名,因此裁判官考慮過上訴人的犯罪傾向及對於他的證供的真確性較高。裁判法官小心考慮過證供後,認為控方第二證人(即稍後到現場的警員)及被告人(即上訴人),兩位的證供均是事實,他認為控方第一證人在說謊。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依賴上訴人的證供而判上訴人有罪。 6.代表上訴人的梁大律師替上訴人作出幾項不服定罪的上訴理由,全部的上訴人理由是關於裁判法官在事實上方面的裁決。主要是當上訴人切線時,梁大律師的意見指因該貨車駛慢,上訴人有理由相信該貨車是讓他切入。梁大律師亦指出沒有證供顯示,他的當事人的車輛切入第三線時,要多久才發生碰撞。對於這點,本席留意到上訴人被盤問時,他說他切線後,他還未將車輛駛直,便已發生碰撞,所以在這情況下,梁大律師的疑問,在他當事人的證供內己解釋了。 7.梁大律師指出關於當事人的車輛切入貨車前面時,究竟他當時佔有半個車位或一個車位,梁大律師自己承認他的當事人的口供在這方面不十分清晰。本席認為當上訴人切入第三線時,肯定貨車前面有一定的空位讓他做這樣的動作,但最終裁判法官分析了所有上訴人的證供後,認為當上訴人切入第三線時,他沒有作出一個合理小心謹慎駕駛者需有的謹慎,因上訴人所說,他當時以為該貨車會讓他切線,他亦不清楚第三線的行車者是有優先權。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當時是不小心駕駛。 8.本席考慮過裁判法官所依賴的證據後,認為他是有足夠證供支持他的裁決。本席聽取了梁大律師所指出的上訴理由後,認為這些上訴理由是沒有說服力,所以本席判上訴人的上訴關於他的定罪被駁回,維持原判。 9.至於上訴人的上訴關於刑罰方面,梁大律師指上訴是關於裁判法官判上訴人接受改進課程,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已說得很清楚,他當時為何會這樣做,因他想確保上訴人及道路者的安全為由,所以罰款方面較輕判。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絕對有權這樣做的,而他有理由相信這課程會幫助上訴人的。至於梁大律所指,因當事人有20年駕駛經驗,而課程可能不會講及關於切線的問題,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曾考慮過上訴人當時的駕駛態度,他有充分理由相信上訴人須要有入改進課程。因此,上訴關於刑罰方面亦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張天雁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黃鄧律師事務所委派梁耀祥大律師代表 終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申請。請參閱FAMC11/2004 日期: 2004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