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思敬堂 訴 地政總署署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GA 320/2003 on BabelCite. This LDGA judgment.
1. 上訴人是荃灣DD451 Lot 1560(地下)(“物業”)的業主。
Cites 1 case
|
LDGA000320/2003 LDGA 320/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地租上訴申請編號2003年第320號
主審法官: 周兆熊法官 審訊日期: 2003年12月15日 宣判日期: 2003年1月21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是荃灣DD451 Lot 1560(地下)(“物業”)的業主。 2.2001年8月20日,上訴人向地政總署提出物業的豁免地租申請。2002年11月21日,地政總署通知上訴人,它由1997年6月28日起不可獲得租金豁免,因為物業的業權或權益在1984年6月30日後有所改變。2002年12月6日,上訴人提出覆核的申請。2003年6月12日,地政總署致函通知上訴人,由於下述原因,物業並不符合豁免地租的規定:-
上述函件所指的條例是《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條例")。 3.上訴人必須符合條例第4條才可獲得地租的豁免。條例第4(1)、(2)條有以下的條文:-
4.第4(1)條祇適用於原居民持有的權益。原居民是自然人,而上訴人不是自然人,因此第4(1)條不適用於本案。 5.上訴人所持有地段的權益是根據遷置批租約而持有的權益,該租約是於1985年3月27日簽訂的。根據第4(2)條的規定,由祖或堂持有的根據遷置屋宇批租約而持有的權益必須在1984年6月30日由該堂或祖持有,才符合該條的規定,但上訴人是於1985年3月27日才持有物業的權益,因此它不符合第4(2)條的規定,所以不能獲得豁免繳交地租的法律責任。 6.基於上訴的理由,本席撤銷上訴人的上訴。 訟費 7.本席頒下臨時費的命令:上訴人須支付予答辯人本上訴申請的訟費。如與訟雙方未能議定訟費的款額,該款額由法庭按區域法院訟費水平為基準而予以評定。如在14天內與訟任何一方不向本席提出申請,此項臨時訟費命令作實。
申請人:由鍾偉雄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LDGA 3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