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崔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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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於2003年5月30日在元朗朗屏邨地下一號舖外之行人路處理600枝未完稅香煙,違反香港法例第109章《應課稅條例》第1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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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125/2003 HCMA 1125/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1125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97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1月28日 裁判日期:2004年1月28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於2003年5月30日在元朗朗屏邨地下一號舖外之行人路處理600枝未完稅香煙,違反香港法例第109章《應課稅條例》第17(1) 條。 2.審訊時,上訴人否認控罪,而她有律師代表。控方舉證時,傳召了一位證人,她是一位關員。她的口供稱事發當日下午2時多,與同僚便裝巡邏玉屏樓一號舖附近,當時,她看見上訴人在那裏徘徊,四處張望,手持着一個紅色膠袋,內有起角物體。因此她上前截停上訴人並表露身份,說要搜查她的膠袋。經搜查後,控方第一證人發現內有香煙,於是拘捕了上訴人。在警誡下,上訴人說那些煙是她替別人送的。 3.控方舉證完畢,上訴人選擇作供。她的供詞指當天2時左右從家中外出,打算往元朗警署報案,因為她的兒子已有3天沒有回家。當經過玉屏樓地下時,看見有人放下一個四方形紅色袋在垃圾桶後面,她不知袋內有甚麼,其後在海關辦事處,海關人員告訴她這些是香煙。上訴人指出她當時心想袋內是恆香餅,所以她才上前準備拿起個袋,但突然有四名惡形惡相男子衝出,搶走該膠袋。上訴人問發生甚麼事,他們說要她跟他們回去,上訴人對他們說如果他們想要的是那個袋,他們可以取走。上訴人否認現場有女關員,而亦否認曾說過她替別人送的。 4.上訴人找來一位證人,就是她的兒子。兒子的證供與這案件沒有關連,他只承認當時因為與母親吵架,所以沒有回家。 5.裁判法官分析證據及有關法律後,認為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裏說他接納上訴人的會面紀錄是上訴人自願作供的。而裁判法官亦接納當上訴人被截停時,她已清楚知道袋內有香煙,所以裁判法官曾正確地考慮究竟上訴人是否可依賴在法例給予她的辯解理由。在種種情況考慮過後,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沒有合理辯解,上訴人是觸犯這案件。 6.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沒有聘請律師代表,作出自辯。上訴人提出最主要的上訴理由是她認為裁判法官偏袒控方那邊,因她被捕時,她曾說過很多話,但控方只從中抽了幾句來呈堂,所以上訴人認為定罪是不公平。 7.本席已閱畢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這其實是一件很簡單的案件,證據亦不複雜。但明顯可見,裁判法官花了很多時間仔細地考慮過證供及法律觀點,最終他才判上訴人有罪。所以,本席認為定罪無論在事實上、法律上或程序上,均無不妥之處。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鄭凱聰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