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周海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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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申請人為案中的第1被告人,與同案的第2被告人於本年4月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馬漢章席前受審。案中共有5項控罪,第1及第3項控罪是勒索,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3 條,第2項和第4項控罪分別控告申請人及第2被告人在該勒索時向受害人聲稱為三合會成員。第5項控罪是控告申請人管有未完稅的物品(香煙),申請人承認這項控罪。經審訊後,馬法官裁定申請人及第2被告人第1及第3項控罪罪名成立,第2及第4項控罪則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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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214/2003 CACC 214/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3年第214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2年第131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聆訊日期: 2003年8月28日 宣判日期: 2003年8月28日 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 1.申請人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申請人為案中的第1被告人,與同案的第2被告人於本年4月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馬漢章席前受審。案中共有5項控罪,第1及第3項控罪是勒索,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3 條,第2項和第4項控罪分別控告申請人及第2被告人在該勒索時向受害人聲稱為三合會成員。第5項控罪是控告申請人管有未完稅的物品(香煙),申請人承認這項控罪。經審訊後,馬法官裁定申請人及第2被告人第1及第3項控罪罪名成立,第2及第4項控罪則罪名不成立。 2.第1及第3項控罪罪行詳情指,申請人及第2被告人於2002年10月27 日及10月29 日,兩次向一位於新界的停車場的管理人恐嚇勒索,要求收取保護費。第2及第4項控罪則指在該勒索進行時,申請人和第2被告人都有提及黑社會社團的名字,但法官認為他們雖有提及黑社會社團的名字,但控方未能在毫無疑點下證明申請人或第2被告人曾聲稱他本身是三合會成員。 3.就第1及第3項控罪,馬法官判處申請人及第2被告人分別入獄3年半,同期執行。就第5項控罪,即申請人所承認的管有未完稅香煙罪,馬法官因他認罪應得扣減,判處他入獄1個月,與第1及第3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故申請人須入獄共3年7個月。 4.申請人所提出的減刑理由如下:
5.在本席前,申請人說第2被告人有一次勒索罪的刑事記錄,而第2被告人只是與申請人一樣被處3年半監禁的刑罰,所以申請人希望本庭減刑。 6.申請人在原審時否認第1至第4項控罪。他作供時說他向停車場收取金錢,是因為一名朋友叫“亞輝”的叫他到停車場代他收取賭款,答應給他的報酬是1,000 元。他說他不知道亞輝是叫他收取保護費,而他亦沒有提及三合會社團的名字。馬法官不相信他而接納控方證人(即受害人及警員)的證供。雖然馬法官裁定申請人聲稱是三合會成員罪(即第2項控罪)罪名不成立,但是理由是因為申請人向停車場職員提及的「合桃」名字,可能是他代表三合會來收保護費,又或是委派他來收保護費的人是屬於三合會社團成員,因而法官認為控為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申請人曾經聲稱他本人是三合會成員。 7.本港有很多敲詐案件都涉及三合會,因有很多人感覺一提到三合會的名字,受敲詐的人就會驚慌而就範。在本案,馬法官並沒有接納申請人是為了賺取1,000元報酬而犯案,他也不是說申請人在敲詐時沒有提及三及會的名字,他只是說控方證供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申請人曾經聲稱他是三合會成員。所以本席認為,馬法官以張雲五一案為量刑參考,並無不當。法庭在該案採用4年監禁為敲詐勒索的量刑基準,而馬法官就第1及第3項控罪只以3年半監禁判處申請人,明顯地不是過重。 8.申請人自己也有刑事記錄,並非初犯。雖然他的記錄不是如第2被告人一樣有與本案勒索罪相同的前科,這點只可以説是第2被告人得到寬大的刑罰,並不表示申請人的刑罰是過重。 9.申請人現以他家有老少,綜援不足溫飽為理由,希望本庭減刑。當然申請人身為家中老弱的唯一經濟支柱而入獄,不能照顧家人,是值得同情的,但本席所同情者是他家人的處境,對申請人本身來說,他因家有老少需要糊口鋌而走險以求賺取金錢,並不值得同情。在香港,相信不少人也有經濟困難,但也不能因賺錢而作奸犯科。法庭有責任保障市民人身及産業的安全和社會的秩序,幫助社會穩定發展。申請人和其他犯案者,不能以他家人的困境作為向法庭求情的理由,以圖減輕他的刑罰。法庭對社會有其責任,對犯案者應處以應得刑罰,保障社會。 10.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11.本席並告知申請人,他可在14天內向上訴法庭重新申請上訴許可,但他要注意,若他這樣做,而上訴法庭在聆訊後認為他所擬上訴全無理據支持,上訴法庭可以命令扣時,即命令申請人在申請未裁決前在扣押中的時間,不作為他所要服刑期的一部分計算;上訴法庭也可以加重刑罰。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高級政府律師林嘉欣代表。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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