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000214/200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申請人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申請人為案中的第1被告人,與同案的第2被告人於本年4月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馬漢章席前受審。案中共有5項控罪,第1及第3項控罪是勒索,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3 條,第2項和第4項控罪分別控告申請人及第2被告人在該勒索時向受害人聲稱為三合會成員。第5項控罪是控告申請人管有未完稅的物品(香煙),申請人承認這項控罪。經審訊後,馬法官裁定申請人及第2被告人第1及第3項控罪罪名成立,第2及第4項控罪則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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