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楊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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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是企圖盜竊罪及第二項是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上訴人於裁判法院否認第一項控罪,承認第二項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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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182/2004 HCMA 182/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82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755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3月16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3月16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是企圖盜竊罪及第二項是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上訴人於裁判法院否認第一項控罪,承認第二項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合共傳召兩名警員。警員的口供稱,於案發當天,在秀茂坪康寧道15號的香港賽馬會投注站內進行反扒手行動,當時上訴人在內四處張望,引起控方第一證人的懷疑,因此控方第一證人繼續觀察上訴人,看見上訴人首先正在排隊,但離開原來排的那條隊,去了6號窗口排隊。證人站在上訴人的右後方,兩人距離大約一米,上訴人站在一名中國男子後面,而該男子腰部的帶子掛着一部諾基亞手提電話,放在他的右後方,該男子正在閱讀馬報。控方第一證人看見上訴人貼近前面的男子,嘗試用他的右拇指和右食指將該男子的手提電話解下,上訴人的手指動作欲把該電話移到一方,再把電話捏起來。控方第一證人看見上訴人嘗試了3至4次都不成功,其後上訴人便向右轉,看見控方第一證人,然後突然立刻離開該條隊,向出口方向走去。 3.控方第一證人立即叫控方第二證人協助他一起追上訴人,隨即截停了上訴人,拘捕上訴人及警誡他。警員要求上訴人出示身份證,但上訴人沒有身份證及承認他是非法入境者,因此拘捕他。 4.控方證人舉證完畢後,上訴人作供。他的口供稱,他當天來港,有一名親戚在觀塘,他經過投注站欲買一張電腦投注的三重彩彩票。上訴人稱他來港已十幾次,但他進入該投注站時人流多,十幾秒後決定離開不買其彩票。但突然控方第一證人拍打他的肩膊,帶他到一旁要求他出示證件,當時他托詞說沒帶在身上,但當控方第二證人到達時,搜查他的身體,找到他的錢包及中國入境證件,還踢他一下。上訴人承認他沒有香港證件,上訴人稱他完全不知道被警員懷疑他企圖盜竊,直至他簽該警員的記事冊才知道。辯方亦呈堂一個醫生報告,報告指上訴人曾經告訴醫生他的左陰囊一觸即痛。 5.在審訊時,上訴人有當席律師代表,在給予所有證供後,辯方律師仍替上訴人陳詞。在裁判法官考慮及分析所有證供及證據後,認為控方證人完全沒有誣告上訴人,認為兩名證人的口供沒有嚴重的出入,認為他們的口供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詞可靠,裁判法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而最終判上訴人入罪。 6.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他再次投訴他被警員毆打,他們毆打他後才加諸該企圖盜竊罪。他再次投訴,警員說謊。在這方面,裁判法官已仔細地聽取過上訴人的證供,最終分析過證供後,認為控方證人的證供是可信及可靠,最終不相信上訴人所指,警員毆打他後誣告他,這是事實方面的裁斷。上訴庭已說過多遍,裁判法官在事實上的裁斷,上訴庭不會輕易干擾。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認為裁判法官在證據上有足夠證據以支持他的定罪,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淑儀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