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劉藹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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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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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201/2003 HCMA 1201/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1201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傳票2003年第991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3月9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3月9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2.這案不是一個複雜的案件,控方只傳召了一位交通警員為證人。案發當日,他沿柯士甸道向廣東道方向駕駛著他的電單車巡邏其間,在柯士甸道與彌敦道交界的交通燈前,即在第2線停車等候燈號。證人之車為燈前的第一輛車。 3.當其時,證人看見在對面東行柯士甸道第2線距離他大約30公呎外,有一輛紅色私家車JS6968,以車速30公哩行駛。當該車輛超過路面上的交通燈前白線預備入彌敦道時,JS6968向左切入1線行車線,導致原本在1線行駛中的車輛需要剎車為避免發生碰撞。當時兩車之間的最近距離少於1公呎。證人亦透露在柯士甸道東行第2線的路面上有指示向右轉的箭咀,第1線的路面上則有向前行駛的指示箭咀。 4.目睹經過後,證人由柯士甸道西行2線轉到東行線截停上訴人的車輛及另外剎車的司機。其後,該名警員套取了司機的資料後,便讓她離開。警員上前向上訴人說為何她被截停,上訴人回應說,她當時正在講電話及她自稱是律師,她認為她的駕駛沒有問題,因為後方的車輛與她的車輛有一段距離,故沒有影響後方的車輛。隨後,上訴人對警員說,她不會認罪,留待在法庭再說。證人向上訴人要求她的地址,但被上訴人拒絕,證人於是提醒上訴人在法例上她有責任提供她的地址。其後,上訴人致電一位朋友,據稱是任職高級督察的朋友,當時上訴人再次堅持稱該名警員無權向她要求提供地址,證人便告訴上訴人說,他會向她發出傳票檢控她,最終警員有發出該傳票。 5.控方證人給予口供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在庭上指她在事發前,她駕駛其車輛沿柯士甸道向理工大學方向之第2線上以30公哩車速行使,其間她透過免提聽筒的裝置使用她的手提電話。在柯士甸道及彌敦道交界前,她亮着左邊的指揮燈示意欲轉左切入第1線,在切線前上訴人說,從她左邊門鏡及車內倒後鏡中見到在第1線上後方的車輛有約1個私家車位的距離,足夠她切線,因此,才切入第1線,然後繼續向前行,稍後看見警員駕電單車上前截停她。 6.上訴人稱被截停後向證人表示她是律師及認為她沒有犯錯,她指出後方的車輛沒有響號。上訴人在庭上提及她曾經問過證人,後面另外的車輛的司機說過了些甚麼,但證人拒絕告訴她。在盤問下,上訴人承認她不能肯定後方車輛的車速,上訴人亦稱若後面的車輛有剎車的話,她應該會見到,但她沒見到這種情況,所以她認為沒有這事情發生過。 7.聽取證供後,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最終認為上訴人罪名成立。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投訴指,裁判法官沒有足夠地考慮過控方第一證人的供詞裏的疑點,最重要是裁判法官只信納一方面的證供而判她入罪是不公平的。上訴人亦指出她過往有良好駕駛紀錄,上訴人認為她當時是適當地做完她所需要做的事故才切線,而後方的車輛亦沒有響號,亦沒有剎車,因此,她是不公平地被定罪。 8.洪大律師指出上訴人在口供指,她不能確定在她後方的車輛的車速,上訴人說她不能確定原因,因她不能確定在後方的車輛究竟是30公哩或40公哩,亦或50公哩。在這情況下,她不能確定究竟該車速是多少,但她認為當時她有足夠距離及機會切線,而在適當安全地切線。 9.上訴人指出裁判法官在裁斷定罪時沒有聲稱他不相信上訴人,所以在這情況下,上訴人認為裁判法官錯誤地定她的罪。但參看裁判法官的口頭定罪,裁判法官,在上訴宗卷第12頁,在I 段,這樣說:
10.裁判法官最主要判上訴人入罪,是因為他認為當時上訴人忽略了小心地留意在她後面左方的車輛的距離及時速,在這情況下,甚至當她切線時令致後面的車輛要急剎,而兩部車最近的距離,只不過是1呎。所以,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是不小心駕駛。 11.在這方面,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是有理由這樣判的。這案件是1對1,而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人是可信及可靠。裁判法官雖然不是認為上訴人不誠實,但認為當時上訴人是作出一個錯誤的判決。在這情況下,就算當時該車輛有打燈,如果她正在講電話,故令致她作出錯誤的判斷,而切線令致後面的車輛差不多撞著她的車輛,這種的駕駛態度,就構成一個不小心駕駛。本席要强調裁判法官不是因為上訴人正在講電話,而判她入罪,如洪大律師所說,這只不過是裁判法官提及過一個事項。 12.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這個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洪興芳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