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姚金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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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根據第237章定額罸款《交通違例事項》第16A(2) 條就三宗「法庭缺席裁判令」,在2003年11月17日,在裁判法院申請覆核。在覆核期間,上訴人作供。在上訴人作供後,裁判法官撤銷上訴人的覆核申請,並裁定所有三宗「法庭缺席裁判令」有效。現上訴人不服裁定,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245/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Mar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245/2003

HCMA 1245/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124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令(違例泊車)
2003年第4347、4659及57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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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姚金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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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3月23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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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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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根據第237章定額罸款《交通違例事項》第16A(2) 條就三宗「法庭缺席裁判令」,在2003年11月17日,在裁判法院申請覆核。在覆核期間,上訴人作供。在上訴人作供後,裁判法官撤銷上訴人的覆核申請,並裁定所有三宗「法庭缺席裁判令」有效。現上訴人不服裁定,提出上訴。

2.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列出關於該三宗定額罰款的日期及地址。在三宗違例事項中,每一宗控方在現場都發出「定額罰款告票」,因為上訴人沒有繳交該三張「定額罰款告票」,所以每一宗,控方亦根據第237章第15(3) 條以郵遞方式把「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送達上訴人的登記地址,日期分別為2003年4月1日、2003年4月9日及2003年5月7日。據控方所知,上訴人於2003年7月4日才入獄。因為控方沒有收過上訴人該三宗定額罰款或上訴人就三宗違例事項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的通知,因此控方根據條例第16(2) 條在上訴人缺席的情況下,該三宗違例事項向法庭申請一個缺席裁判令。該法庭批准該三宗的申請,法庭更下令將該三宗「法庭缺席裁判令通知書」根據條例第16(3) 條及第22(2)(b) 條送達予上訴人。

3.該三宗「缺席裁判令的通知書」以郵遞方式送達上訴人同一登記地址。上訴人於6月19日向法庭申請第一宗的覆核。在2003年7月31日,法庭進行該覆核申請的聆訊,但法庭覆核聆訊時,法庭書記長於2003年6月24日以書面通知上訴人。但在7月31日當天,上訴人沒有依時出席聆訊,因此裁判法官取銷上訴人的覆核申請,命令法庭的缺席裁判令依然有效。

4.就第二宗案件,上訴人於6月23日在一封信件中向法庭申請覆核,法庭批准該要求,下令在8月7日進行覆核申請的聆訊。法庭書記長在7月16日亦以書面通知上訴人,但當時上訴人亦沒有出席,因此,裁判法官便取銷該覆核申請。

5.在2003年9月2日,經執行人身令,被上訴人告知裁判法官,他沒有在7月4日及8月7日出席的原因是,他在區域法院已被判監禁,因此裁判法官得知在2003年7月4日前上訴人在外邊,並未被判監禁。裁判法官為了公義,批准上訴人申請覆核的請求,在11月17日進行該三宗覆核申請聆訊。上訴人在當天作供,他提及與母親及四名弟弟居住在登記地址,他擁有一輛輕型貨車,已向運輸署申報他的地址。

6.上訴人的證供指,他沒有收過在現場三宗案件的文件及其「定額罰款通知書」,因為他稱車輛並不是他駕駛,是由上訴人聘請的司機駕駛的。

7.裁判法官在作出事實裁斷,是根據控方呈堂的身份、登記地址及未繳付定額罰款的證明書,而上訴人的地址是正確,上訴人的信箱編號1504是清晰無誤及時常鎖上,該三張「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經郵遞方式送達予上訴人的登記地址。控方根據有關條例第15(6) 條呈堂證明書證明該三張通知書經已送達至上訴人的地址,只是上訴人疏忽處理該三張「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最終,裁判官撤銷上訴人的覆核申請。

8.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投訴,當天聆訊不公平,因為他認為他沒有收過該些信件;控方不應該只以郵遞方式來證明他曾收過。無可否認,以郵遞送達通知書是法律上的程序,這是一個適當及正當的做法。在覆核時,裁判法官已考慮過上訴人的口供指,他沒有收過這些通知書。但最終,裁判法官並不接納。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5段已清楚說明,他不信納上訴人所說的,他亦提供為何不信納上訴人。最後,裁判法官亦留意到上訴人說他只收到三張缺席裁判令,而巧合地收不到三張「定額罰款通知書」,因此,裁判法官不相信上訴人沒有收過該「定額罰款通知書」。

9.這是一個事實上的裁斷,裁判法官在法庭上已聽取過上訴人作供,經過他分析後,認為上訴人不可信。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有足夠理由作出該事實上的裁決,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這個裁定。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任可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