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有鋃

Case No.HCMA 720/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Dec 200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000720/2000

HCMA 720/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2000年第720號

(原本案件編號:沙田裁判法院1999年93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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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與訟人
黃有鋃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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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審訊日期:2000年12月9日

宣判日期:2000年12月9日

判案書頒下日期:200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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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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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黃有鋃於2000年6月19日,在沙田裁判署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被判罰款港幣$2,500.00及須支付$1,000.00堂費。他不服上訴。

2. 本席於2000年12月9日聆聽上訴案後,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本席當日已將裁決理由以口頭形式宣告。現本席將裁決理由以書面形式頒下。

3. 在法律上裁判官須就法律及事實兩方面作出裁定,在考慮證據後,決定控方是否能證明上訴人干犯控罪。就裁判官在事實上所作的裁定:即信納某證人或不信納某證人證供,上訴庭不能干預。

4. 裁判官不單在審訊過程中要公正及公義地判案,亦要予人看到審訊過程是公正及公義的,若審訊程序有予人法官不公正或不公義的情況,會對上訴人做成不公。

5. 根據騰本,裁判官在結案陳詞前已開始判案,雖然她在得到主控提點下,讓上訴人代表律師作結案陳詞,但看不出裁判官有花時間考慮辯方陳詞,予人的感覺是她無考慮辯方陳詞便立即宣判。

6. 其次,裁判官並無採取持平態度聆聽陳詞,辯方有權向控方指出一個不同的說法,亦有權就辯方的說法向裁判官作出陳詞。參看騰本(上訴文件夾第32頁),上訴人代表律師就辯方提供的草圖,作出以下陳詞:「有關草圖嗰度,即係第一證物,法官閣下,當然我地個講法係完全唔同,但係我地睇到,一、二、三,嗰三線嗰度方向,似乎就好似隔咗少少位嘅啫,好似畀人一個印象,就係其實就隔籬線嘅啫。」裁判官說:「我唔睇佢畫呢幅圖嗰個位置,我一早講咗。」在裁判官作此表示後,辯方代表律師便不再就此點作出陳詞。

7. 而就該草圖,裁判官在作出口頭裁決是如此說(參看上訴文件夾第34頁):“........亦都係畫嘅圖,即係辯方證物D3,「控方第一證人」亦都認為係同本案無關嘅。而我其實就係有啲懷疑,究竟辯方畀呢啲咁嘅樣嘢法庭睇,究竟係有心定無意呢?係去mislead個court呢,錯誤咁引導法庭?我都會擺個大嘅問號喺度嘅。 我係認為法庭唔應該畀人搏懵嘅, 你去將嗰啲證供.....企圖混亂啲證供,我唔會接納呢一點。」

8. 上訴人有權將他的說法向控方指出及要求法庭考慮。法官在考慮了該說法後,可以決定是否接納該說法。但在辯方律師陳詞時,裁判官已表示她不聽有關陳詞,稍後強烈指責上訴人誤導法庭“搏懵”。裁判官並無持平地聽取所有有關證供及陳詞後才作出裁定。她的行徑予人看來是審判程序不公正,不公義。故此本席裁定在此情況下裁定上訴人不小心罪名成立有不穩妥之處,本席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高級政府律師何詠光代表

上訴人黃有鋃並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