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陳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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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承認一項搶劫罪行,違反《盜竊條例》(第210章)第10(1)及(2)條。裁判官判上訴人在教導中心拘禁。上訴人對判刑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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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158/2000 HCMA1158/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1158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0年第2677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澤祐 聆訊日期:2001年1月13日 判決日期:2001年1月13日 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承認一項搶劫罪行,違反《盜竊條例》(第210章)第10(1)及(2)條。裁判官判上訴人在教導中心拘禁。上訴人對判刑不服,提出上訴。 2. 案情顯示上訴人和另外一名男子在路上截停受害人,並搶去他身上的物品,包括20隻鐳射唱片和一本紀念冊。在行劫中,上訴人沒有使用暴力。 3. 上訴人現年19歲,在本案之前,曾犯有其他刑事罪行。在1996年涉及藏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被判接受感化12個月。在1999年4月,涉及襲擊傷人罪和自稱是三合會會員,判在拘留中心監禁。其實在這兩項罪之前,上訴人在1995年亦曾犯了一項行劫罪,接受警方告誡。在1996年,上訴人曾襲擊他的母親,要接受簽保及守行為一年。 4. 行劫罪名的判刑一般是要即時監禁,一般的量刑起點是監禁五年。上訴人多次觸犯法例,理應判處他即時入獄監禁,但裁判官在考慮過上訴人的年紀後,作出判處他拘留於教導中心的命令。本席認為判刑正確無誤,故將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何詠光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身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