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覺 訴 房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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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蘇覺先生原為房屋委員會屬下的屋邨葵芳邨葵仁樓內一單位的租客。由於有人投訴屋邨的建築及設施質素差,於1991年5月13日,經調查後,申訴專員公署建議房屋委員會考慮 (1) 成立工作小組修理及監督該屋邨內的維修工程及 (2) 於維修期間凍結租金。

Legal issues: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to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Outcome: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Case No.FAMV 2/2001
Court
FAMV
Date
Judge李國能 CJ, 包致金 PJ, 陳兆愷 PJ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AMV000002/2001

FAMV No. 2 of 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終審法院

民事雜項案件案二零零一年第二宗

(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民事上訴2000年第2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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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蘇覺
答辯人 房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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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

聆訊日期: 2001年2月16日

宣判日期: 2001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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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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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宣讀判案書:

1. 申請人蘇覺先生原為房屋委員會屬下的屋邨葵芳邨葵仁樓內一單位的租客。由於有人投訴屋邨的建築及設施質素差,於1991年5月13日,經調查後,申訴專員公署建議房屋委員會考慮 (1) 成立工作小組修理及監督該屋邨內的維修工程及 (2) 於維修期間凍結租金。

2. 蘇先生指房屋委員會未有落實申訴專員公署的建議,自1992年起採取行動積極爭取,其中包括拒絕交新的租金,遭房屋委員會下令遷出單位,更為上訴委員會駁回他的上訴。蘇先生因此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但未能成功。他便提出本案的訴訟,要求法庭下令房屋委員會遵行申訴專員公署的建議。聆案官以其並無合理訴因剔除他的聲請書。原訟庭又駁回他的上訴。原訟庭法官指出:蘇先生堅持要求法庭下令房屋委員會執行申訴專員公署的建議是沒有法律依據;如果他的申索是指房屋委員會譭約及侵權行為,便應清楚列明訴因,由於蘇先生堅决不肯修改他的聲請書,經考慮他對房屋委員會的指控及房屋委員會職員提出的反駁,法官沒有批准蘇先生修改他的聲請書。

3. 蘇先生向上訴庭上訴,但上訴庭同意原訟庭法官的判決,因此撤銷他的上訴。

4. 蘇先生在向上訴庭申請批准他上訴至終審法院不成功後,向本委員會再度申請。蘇先生呈交申訴專員公署的報告,指出屋邨內有何問題及作出建議。在書面陳詞中他更詳細列舉屋邨內不妥善的地方,房屋委員會如何失職及疏忽,並誤導及詐騙租客入住不妥善及危險的屋邨。他又投訴聆案官,原訟庭法官及上訴庭法官沒有考慮及接受他的陳詞。

5. 蘇先生以房屋委員會未有執行申訴專員公署的建議為理由進行訴訟,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至於指控房屋委員會譭約或侵權行為,他必須清楚列明訴因及影響他引致他受損的詳情。

6. 經詳細考慮蘇先生書面的陳詞,呈堂的文件及口頭的陳述,本委員會認為蘇先生的申請並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所規定的條件。基於上述理由,本委員會拒絕蘇先生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李國能) (包致金) (陳兆愷)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申請人,蘇覺,親自應訊

伍煒豪大律師,由黃乾亨黃英豪律師事務所委聘,代表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