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011219/199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March 2001.
1. 原告人是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的會員,經營證卷經紀業務。1997年7月11日,被告人在原告人處開一現金證卷買賣戶口,編號CQC7,並授權她丈夫蘇健發先生(“蘇先生”)代為處理一切證卷買賣的事宜。之後,被告人和蘇先生便進行證卷買賣,直至同年9月15日,該戶口的負數結餘是$148,311.49。幾經要求,被告人仍拒絕付款,原告人於是興訟。被告人辯稱原告人的經紀鄺頌樑先生(“鄺先生”)疏忽,沒有依其指示以每股$5.3的作價,出售二十萬股中保永興股票(“621號股票”),令她蒙受損失,故提出反申索,要求原告人賠償。她亦聲稱,鄺先生在另一宗有關CCT TELE W9812(“747號股票”)的交易中犯錯,引致損失$48,321.14,他已承諾負責,惟原告人卻將此數包含在所追討的數目內,這是於理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