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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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詳情指被告於2000年8月29日,在香港新界青衣長發邨街市近14號舖襲擊霍錦堂,因而對該霍錦堂造成身體傷害。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判罪名不成立。但裁判官否決其訟費的申請。上訴人不服有關決定,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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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071/2001 HCMA71/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71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3370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1年4月26日 宣布判決日期:2001年6月5日 ______ 判案書 ______ 1. 上訴人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詳情指被告於2000年8月29日,在香港新界青衣長發邨街市近14號舖襲擊霍錦堂,因而對該霍錦堂造成身體傷害。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判罪名不成立。但裁判官否決其訟費的申請。上訴人不服有關決定,提出上訴。 2. 裁判官在其裁決理由中承認,一般來說,被判無罪的被告是應該獲得訟費。但法庭可以考慮到特別情況而不批准申請。就她在這方面的決定,裁判官在判決理由中有以下的分析:
上訴人似乎並不質疑原則上的問題,卻指裁判官在本案的環境下不應否決上訴人的申請。上訴人的書面陳詞裏提出了以下幾點:
3. 就本上訴來說,本席認為有兩點要特別注意到的:
4. 在這背景下,本席認為本上訴案中主要的問題取決於裁判官對案情的看法。裁判官說她接納投訴人身上的傷並非自殘得來的,而是被告所引致的。她判無罪的理由祇在於她不能夠決定此爭執是如何開始等等細節。在某角度看來,如果裁判官認為投訴人身上的傷是由被告所引致的,案件就不應祇是"剛剛有表面證供成立"。既然裁判官最後是判罪名不成立,卻似乎又不應否決訟費的申請。 5. 但在這方面,本席面對的困難是我可否推翻裁判官作出關於投訴人的傷是由上訴人所引致的裁決。本席並無見過或聽過投訴人及其他證人。本席認為不可以祇從文字記錄及雙方陳詞中去推敲投訴人的證供能否支持裁判官的裁定。這是裁判官的職權。上訴人提出說第三證人是非常關鍵又誠實可靠的獨立證人。恐怕這亦不是本席可以確定或否定的,因為裁判官並無作出這樣的裁定。 6. 可惜的是,裁判官在決定表面證據成立後,似乎有作出某些暗示,認為有意作證的上訴人大可不必上證人台。相對案件的有效管理及效率而言,這做法很多時是有其用處。但在本案中,如果裁判官聽了辯方的供詞才去作判決,可能會較恰當。當然,在理論上,現時最理想的處理方法會是由該位裁判官再去聽上訴人的證供,甚至將案件由另一位裁判官重審,讓法庭對每個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都一一講明白。但案件到了這階段,這些都不再是實際可行的做法,也會對辯方構成不公平。 7. 歸根究底,如果本席不應推翻裁判官在事實層面的裁決,而基於她就案情的分析,本席認為她並非是無理地否決訟費的申請。因此,本席要同意答辯人的陳詞。本席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陳淑玲代表 上訴人:由咸頓金仕騰律師行鄧賢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