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文宏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243/1998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上訴申請人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海關人員提出要求下沒有提供艙單,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5(1)(a)及(2)條,一項向執行職責的海關人員提供虛假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26(2)條,及一項為走私物品離開香港而將船隻經更改的結構予以利用,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4(1)(b)條。就這三項罪名,他一共被判入獄兩年兩個月。申請人不服第三項罪名的定罪裁決,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推翻原判。
|
CACC000243/1998 CACC243/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法庭 高院刑事上訴1998年第243號 (原本案件編號: 區院刑事案件1998年第274號) -----------------
-----------------
聆訊日期:1999年3月12日 宣判日期: 1999年3月12日 ------------- 判 案 書 ------------- 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申請人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海關人員提出要求下沒有提供艙單,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5(1)(a)及(2)條,一項向執行職責的海關人員提供虛假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26(2)條,及一項為走私物品離開香港而將船隻經更改的結構予以利用,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4(1)(b)條。就這三項罪名,他一共被判入獄兩年兩個月。申請人不服第三項罪名的定罪裁決,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推翻原判。 2. 本案大部份案情並不受爭議,雙方同意一份「承認案情書」。申請人為一名中國公民。案發時乃一艘中國船隻名為「粵陽35」的船長。於1998年2月19日,該船在本港海域東區檢疫站遭海關人員作循例檢查。當時海關人員發現船上載有300多盒影像光碟,即俗稱『VCD』。在海關人員警誡和拘捕後,申請人才提交有關的報關文件。其後海關人員繼續搜查該船,發現在甲板上一卷麻繩下有一個曾遭改裝的10呎長,僅2呎闊的隱蔽船艙,艙內藏有217盒影像光碟,共217,000張。不過該隱蔽的船艙前後卻有其他貨倉,但是裡面空空如也。申請人在海關人員盤問時,承認他是知道船上載有影像光碟,而且是他指示船員收藏影像光碟於這些船艙內的。他這樣做是要躲避中國公安的搜查和海盜的搜劫。他起初並沒有報關是因為怕麻煩。其後海關人員將他拘捕及將船隻扣押。海事處的測量員事後檢查船隻確實該隱蔽的船艙是經過改造的。 3. 這些都是沒有爭議的「承認事實」。不過申請人在庭上作供時,聲稱他不知道該隱蔽的船艙是改裝的,他是受命於僱主來香港運送影像光碟回內地。由於船上的影像光碟數量與單據上所載的數量不同,他曾致電公司,公司着令他不用擔心。他承認把影像光碟藏在改裝隱蔽船艙內是避免中國公安及海盜的發現。他說是由於言語上的障礙,與海關人員發生誤會,才沒有把報關的文件及時提交。他又辯稱,是他向海關人員指出改裝隱蔽船艙的位置,而不是海關人員自己發現的。他並說他沒有走私的意圖。 4. 法官經過考慮所有證據後,接納測量員的證據,並相信這個船艙是曾經加以改裝的隱蔽船艙。法官也分析當時船上的情況,例如第一號及第三號艙的容量及位置。因此不接納申請人的答辯理由,認為他證供前後矛盾,法官不接納申請人解釋說把影像光碟藏在隱蔽船艙內是為了避免中國公安或海盜。 5. 本庭參看過控方在庭上向原審法官所提供的照片,相中顯示出改裝隱蔽船艙的確是相當狹窄,而影像光碟在該船艙內亦是存放整齊;而且在甲板上的麻繩很明顯是用來遮蔽改裝船艙的位置;船上還有其他地方可安放物品。本庭又考慮過申請人在海關人員搜查時的表現,以及他後來對海關人員的解釋和在庭上的作供。原審法官不接納申請人的解釋是有依據的。根據已承認的事實,法官必然有充份理由去達到結論,即申請人是知道船艙曾經過改裝的,而且目的是用來走私影像光碟回國內。因此,上訴申請全無理據,本庭駁回申請,維持原判。
上訴申請人 : 劉文宏 - 自辯 上訴答辯人 : 由盧慶祥(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