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000243/1998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上訴申請人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海關人員提出要求下沒有提供艙單,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5(1)(a)及(2)條,一項向執行職責的海關人員提供虛假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26(2)條,及一項為走私物品離開香港而將船隻經更改的結構予以利用,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4(1)(b)條。就這三項罪名,他一共被判入獄兩年兩個月。申請人不服第三項罪名的定罪裁決,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推翻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