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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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是販運危險藥物,該藥物是內含 1201.68 克海洛英鹽酸鹽的 2874 克混合劑;第二項是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所涉及的武器是一把彈簧刀。申請人在 2000 年 6 月 19 日承認控罪,高等法院湯寶臣暫委法官(當時官階)就第一項控罪以 21 年監禁作為量刑準則,但因被告人承認控罪,給予三分一減刑,最終刑期為 14 年;湯法官就第二項控罪判處他 18 個月監禁,兩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14 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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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262/2000 CACC 262/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 2000 年第 262 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 2000 年第 102 號))
聆訊日期:2002 年 9 月 5 日 宣判日期:2002 年 9 月 5 日 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是販運危險藥物,該藥物是內含 1201.68 克海洛英鹽酸鹽的 2874 克混合劑;第二項是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所涉及的武器是一把彈簧刀。申請人在 2000 年 6 月 19 日承認控罪,高等法院湯寶臣暫委法官(當時官階)就第一項控罪以 21 年監禁作為量刑準則,但因被告人承認控罪,給予三分一減刑,最終刑期為 14 年;湯法官就第二項控罪判處他 18 個月監禁,兩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14 年監禁。 2.申請人在 2000 年 7 月 5 日對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在同年 9 月 9 日提交放棄上訴許可申請通知書(以下簡稱“放棄書”)。本庭亦根據該放棄書撤銷該項申請。申請人在 2001 年 10 月 27 日申請許可對刑期提出逾期上訴。本庭視這申請包括將該放棄書作廢的申請。 3.案情顯示申請人在公眾地方被警員截停。警員在申請人的背囊內發現該把彈簧刀,申請人當時亦手携着該第一項控罪所涉及的毒品。申請人指在本案初級聆訊前,他已經明確地向法律援助署表示會承認控罪。申請人在誓章內清楚解釋他當初放棄上訴許可申請的原因。本庭接受他的解釋。他當時並非真正願意放棄上訴。他只是基於當時所獲得的意見而放棄申請。 4.至於刑期方面,申請人販運極大量的毒品。原審法官採用 21 年為量刑準則是正確的。由於申請人認罪而獲扣減三分一刑期亦是正確的決定。但基於申請人提供的理由,本庭認為將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再扣減兩年是適當的。故此,本庭作出以下命令:
申請人: 親自出席。 答辯人: 由律政司李運騰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