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000262/2000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申請人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是販運危險藥物,該藥物是內含 1201.68 克海洛英鹽酸鹽的 2874 克混合劑;第二項是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所涉及的武器是一把彈簧刀。申請人在 2000 年 6 月 19 日承認控罪,高等法院湯寶臣暫委法官(當時官階)就第一項控罪以 21 年監禁作為量刑準則,但因被告人承認控罪,給予三分一減刑,最終刑期為 14 年;湯法官就第二項控罪判處他 18 個月監禁,兩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14 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