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厚昌 訴 甘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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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宗由被告人提出的上訴案。由於朱芬齡 聆案官 依據原告人在本訴訟中所取得的一項關於 中間收益 和 經評定訟費 的 命令 而頒令禁止被告人從庫務署收取一筆為數50萬元多一點的賠償款項,所以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

Case No.
Court
Date21 Nov 199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006373Y/1995

Chinese Translation 中譯本

香港高等法院

原訟法院

案件編號1995年第A6373宗

李厚昌

原告人

甘炳光

被告人

主審:暫委法官黃永輝於法官內庭

聆訊日期:1997年11月20日

判決日期:199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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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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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宗由被告人提出的上訴案。由於朱芬齡聆案官依據原告人在本訴訟中所取得的一項關於中間收益和經評定訟費的命令而頒令禁止被告人從庫務署收取一筆為數50萬元多一點的賠償款項,所以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

2. 被告人反對(原告人)這項申請時,是憑着重覆他在朱芬齡聆案官席前談過的話;這些話都是關於他前任代表律師鄭家富的疏忽,關於政黨串謀對付他的事,關於他投訴警務處處長許先生的事和關於法律援助署在拒絕他的法律援助申請時耽誤了時間的事。

3. 這些事情與原告人現時的申請無關。由於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本席嘗試向他解釋,若他前任律師鄭家富的行為令他受屈,並因此蒙受損失,他應提出起訴,控告律師疏忽,但這不是撤銷朱芬齡聆案官所作命令的理由。

4. 被告人堅持在法庭上公開申訴他所受的委屈。

5. 被告人說不出任何理由足以推翻朱芬齡聆案官的命令。因此本席將上訴駁回,並判被告人須付訟費。

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永輝

盧王徐律師事務所林君良先生代表原告人

甘炳光先生(被告人)親自出席

庫務署署長及地政總署署長委聘政府律師何偉萬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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