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L 99/199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February 1998.
1. 以下是本席對這一宗申請所作出的判決。申請人鍾建蓮女士(「鍾女士」)於1996年7月16日,以雙程通行證來港並獲准逗留至1996年10月9日。到期後鍾女士仍然繼續留在香港,並於1997年3月21日向入境事務處投案。在投案時鍾女士已經懷有身孕,最後她獲得自簽擔保候查。她於同年5月1日產下第3名孩子。在1997年6月3日,鍾女士因為違反了留港的條件罪名成立而被判入獄兩個月,緩刑兩年及罰款二千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