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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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黃國成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被判入獄十二個月,上訴人不服原判,現要求上訴推翻原判。

Case No.HCMA 888/199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888/19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7年第88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1997年第3824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 (與訴人)
黃國成 (上訴人)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1997年12月30日

裁決日期: 199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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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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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黃國成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被判入獄十二個月,上訴人不服原判,現要求上訴推翻原判。

2. 在原審時,上訴人就控方對他的指控直認不諱,上訴人承認非法偷渡到香港之後,在油麻地避風塘外一艘躉船上工作,而在工作期間被捕。

上訴人經其大律師,現在向法庭指出,他對警方作出之招認是不正確的,只是因為他對香港之情況不了解,認為如果向警方透露實情,後果可能更嚴重。所以他不單將自己的名字更改,由麥永林(譯音)改為黃國成,更將他到香港之確實情況完全更改。他指稱他原名是麥永林,而是以雙程證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一日合法抵達香港,期後因為過期居留而被警方遞捕。被捕後,心想如果是非法到港就會被即時遞解,所以才作出一個虛假故事,承認控方之案情,並根據控方之案情承認控罪。

3. 上訴人在被捕後向警方提交之資料,和他現向法庭提供之資料有很大之出入,無論他的姓名、出生地址及到港經過,都跟他現在向法庭提出之資料不吻合。考慮這方面情況時,本席不能忽視上訴人之上訴基礎,是其向警方所作出之招認全非正確,亦非真實之資料。雖然資料有很大分別,但亦有吻合之處,例如他向警方透露他太太名叫麥慧紅(譯音),根據他提交之結婚證書他太太的真名是黃慧紅(譯音),表面上看來他將自己及太太的姓轉換,他太太姓黃就改為姓麥,自己姓麥就改姓黃。我亦接受黃大律師向法庭之陳詞。如果上訴人向本法庭提交之資料完全是虛構及非真實的,他實在很難得到有關麥永林到港之資料,及向法庭提交有關之文件。在現階段,本席不需考慮提交的資料是否百分之一百正確,但本席相信有關之資料及上訴人向法庭提交之背景是可以令人置信的。

4. 法庭的職責並非要懲罰愚蠢或不忠實的人,法庭最主要的職責是要決定被告人是否曾干犯被控之控罪,如果法庭在這方面有疑點,絕對不應維持被告人被定罪之決定。

5. 本席深信上訴人向法庭提交之資料是足以令人置信,他亦有一個解釋,解釋到他為何在原審時,向原審裁判官作出虛假之陳述。他是否干犯了另外之罪行,或應否受到別的懲罰,並非本席職責之範圍。但由於本席對被告人就被控之控罪定罪有疑問,本席不能夠維持該定罪。上訴推翻定罪之申請被批准,定罪撤銷,判刑亦要撤銷。本案會遞回原審之裁判法官作出重審安排。當然控方現在有一些新資料,控方會否根據原本之控罪向上訴人重新提出檢控,或會以另一個新控罪向他提出控訴,是控方需要決定的事。但本席決定批准上訴,定罪撤銷,案件會由裁判法院作重審安排。

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出 席:黃達華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任) 代表上訴人

張維新先生(副首席政府律師)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