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惟謹 訴 亞太物業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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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准許申請人陳惟謹日前在區域法院被亞太物業代理公司 (以下簡稱「亞太」) 起訴,索償港幣$27,000。 該索償是根據申請人在1997年 3月16日簽署的一份合約提出。有關的條款是「亞太」受申請人委託協助申請人物色住宅樓宇。如果申請人經該公司介紹而選購樓宇成功,申請人承諾給予「亞太」相等於樓價1% 的介紹費。申請人在合約又承諾不會與樓宇賣主私自聯絡。這份合約是一式兩份,即申請人與「亞太」各持一份。

Case No.HCMP 758/199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Apr 199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000758/1998

雜項法律程序1998年第758宗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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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申請人 陳惟謹
上訴答辯人 亞太物業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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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判案書日期: 199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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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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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1. 上訴准許申請人陳惟謹日前在區域法院被亞太物業代理公司 (以下簡稱「亞太」) 起訴,索償港幣$27,000。 該索償是根據申請人在1997年 3月16日簽署的一份合約提出。有關的條款是「亞太」受申請人委託協助申請人物色住宅樓宇。如果申請人經該公司介紹而選購樓宇成功,申請人承諾給予「亞太」相等於樓價1% 的介紹費。申請人在合約又承諾不會與樓宇賣主私自聯絡。這份合約是一式兩份,即申請人與「亞太」各持一份。

2. 申請人簽署合約後,「亞太」的一名職員,遂帶他到魷魚灣9號1樓視察。後來因為申請人在樓價上與賣主談不攏,這宗買賣便告吹了。

3. 申請人其後經另一樓宇代理公司,以港幣$2,700,000買下同一單位。「亞太」從土地註冊署獲悉申請人經別人買入這個「亞太」曾帶他往視察的單位,便根據合約提出索償。

4. 雙方在區域法院爭論的要點是這樣:申請人承認他曾簽署該合約,並同意如果他經「亞太」協助購入魷魚灣9號一樓單位,他應該付給「亞太」合約上的介紹費。不過,申請人說,當時在合約列出「亞太」將會帶他看的樓宇有兩處。一處是魷魚灣9號,另一處是同街的38號。他在委託「亞太」前早己看過9號。所以,當日他曾對「亞太」職員 (即第一証人) 說不用看9號了。雙方當時同意從合約中把9號刪除。其後雙方並且在刪除的地方簽署証明。申請人把他那一份合約副本呈給區域法官視察。從這份文件看來,9號單位確已被刪除,而且,在刪除的地方有兩個簽名。申請人說,在「亞太」的辦事處時,他只就38號和該處職員議價。他否認議價同9號有關。後來,他沒有意思購買38號,遂回到曾帶他往9號單位的樓宇代理公司,經該代理,購入9號單位。

5. 「亞太」則說合約沒有被刪改。「亞太」出示的一份副本並沒有刪改過的地方。在引看樓宇一欄內所列出的單位,仍然包括9號。引帶申請人往視察樓宇的「亞太」職員 (第一証人) 作証說,他沒有更改合約,亦沒有同意將9號單位從合約中刪除。他說,申請人副本上面的簽名,一個可能是申請人的,另一個他不知道是誰的。但不是他的。

6. 區域法官聆訊後,認為申請人出示的一份副本上的修改,是在「亞太」不知情下,單方面的修改。而雙方沒有同意的修改對「亞太」並沒有約束。區域法官不相信第一証人曾簽署同意修改。遂裁定申請人須付出介紹費。

7. 申請人的上訴理由有兩頁紙之多。歸納起來,不外是申請人認為法官應接納他所說的。而法官相信對方是錯誤的決定。

8. 區域法官的裁決是一項經考慮所有証據基於證人的可信性,而作出的裁斷,是一項事實的裁斷。申請人未能指出區域法官的裁斷有與證據不相符的地方或明顯地錯誤相信證人。上訴理由沒有涉及法理上的爭辯。因此,申請上訴許可拒絕。

梁紹中

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陳惟謹自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