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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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她不服 定罪 ,向 終審法院 作出 上訴許可 申請。申請人是一名巴士司機;直至事發當日,她駕駛298路巴士已有四年。據法庭的裁斷,她當時一直沿將軍澳道左線行駛。若她繼續沿該線前進,便會駛入啟田道,而並非她的目的地藍田。法庭裁定她當時駛過馬路上的 影線 區,進入旁邊的行車線,與該行車線上一輛私家車相撞,還撞上左邊的安全島。

Cites 1 case

Case No.FAMC 13/1998
Court
FAMC
Date05 Nov 199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AMC000013Y/1998

[ Chinese Translation - 中譯本 ]

FAMC 13/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終審法院

終院刑事雜項案件1998年第13號

(申請上訴許可)

(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1997年第1099號)

申請人 林美蓮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委員會: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烈顯倫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沈澄

聆訊日期: 1998年10月20日

裁決日期: 1998年11月5日

___________

裁決

___________

常任法官沈澄:

1. 申請人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她不服定罪,向終審法院作出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是一名巴士司機;直至事發當日,她駕駛298路巴士已有四年。據法庭的裁斷,她當時一直沿將軍澳道左線行駛。若她繼續沿該線前進,便會駛入啟田道,而並非她的目的地藍田。法庭裁定她當時駛過馬路上的影線區,進入旁邊的行車線,與該行車線上一輛私家車相撞,還撞上左邊的安全島。

2. 她提出不少於11個論點,以顯示法庭在審判她的案件時,曾出現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其中八點在她的上訴許可申請書上列出,其餘三點則於聆訊時口頭增補。論點之一是,究竟是她駕駛的巴士撞到私家車,還是私家車撞到她的巴士。然而,問題卻在於她的駕駛態度。她指稱私家車司機曾企圖逃離現場,也質疑裁判官接納控方證供而拒絕接納她的證供是否合理。還有兩點(於聆訊時增補),關於一份不完整的錄音謄本,以及控方給她提供了兩個版本的錄音供詞,内容未盡相同。但無論如何,由於裁判官已聽取證人的供詞,這些論點根本不會影響案件的結果。申請人申辯的重點是她對該路綫非常熟識,絕對不會發生左線行車的情況,因為沿左線前進會令她遠離目的地。然而,私家車司機及巴士上兩名乘客卻指出她的確在左線上行駛。其中一名乘客說她突然急轉入右面的行車線,而私家車司機亦然。裁判官接納他們的證供實具備充分理據支持。無疑,申請人為有經驗的巴士司機,固然不大可能選錯行車線。可是,她指私家車不知怎的,竟然於路面暢通無阻的情況下撞向她那輛巴士的側面這一說法,發生的機會亦同樣很微。這些問題,裁判官都已悉數考慮。

3. 申請人未能提出任何論據,以證明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出現,因此,我等駁回是項申請。

(李國能) (烈顯倫) (沈澄)
首席法官李國能 常任法官烈顯倫 常任法官沈澄

申請人林美蓮親自出席,沒有律師代表

律政司委派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邵德煒及高級政府律師陳雨舟代表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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