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闡論 訴 黃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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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許可申請人方闡論是九龍荔枝角道67號九樓C座4號房間的租客。黃錫林是該樓宇的業主。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黃錫林以方先生自該年十月開始已欠繳應付租金為理由,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收回該房間。該申請在本年二月五日聆訊。聆訊時,方先生承認他自九八年十月已停止繳付應付之租金。原因是他認為黃先生多年來製造滋擾影響他,一年比一年嚴重,而滋擾是刑事案。他後來向多個部門投訴也沒有結果,況且黃先生變本加厲迫害他,令他負上不應負的責任。雖然他幫忙黃先生管理屋宇,在房間裝修上及水電費上繳費,但黃先生行為仍然繼續惡劣。

Case No.HCMP 1525/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001525/1999

HCMP 1525/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1999年第1525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土地審裁處申請編號1998年第LDPD 2162號)

原告人
(上訴許可申請人)
方闡論
被告人 黃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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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

宣判日期: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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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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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許可申請人方闡論是九龍荔枝角道67號九樓C座4號房間的租客。黃錫林是該樓宇的業主。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黃錫林以方先生自該年十月開始已欠繳應付租金為理由,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收回該房間。該申請在本年二月五日聆訊。聆訊時,方先生承認他自九八年十月已停止繳付應付之租金。原因是他認為黃先生多年來製造滋擾影響他,一年比一年嚴重,而滋擾是刑事案。他後來向多個部門投訴也沒有結果,況且黃先生變本加厲迫害他,令他負上不應負的責任。雖然他幫忙黃先生管理屋宇,在房間裝修上及水電費上繳費,但黃先生行為仍然繼續惡劣。

2. 土地審裁處李法官在聆訊終結時裁定方先生欠黃錫林先生租金實有其事,遂命令方先生須於判決當日四星期內繳清欠黃先生的租金及訟費一千元。若方先生在該期限內未能按照命令付款,則須將房間空置交還黃先生。方先生不服此判決,於三月一日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申請於三月十七日遭上訴法庭廖法官拒絕。期間,方先生曾分別在三月五日及三月十九日兩次向土地審處裁申請暫緩執行,該處於二月五日作出的判決。第一次申請被接納,方先生獲得延期一個月,但第二次申請則遭拒絕。

3. 方先生現時的申請,是重覆他在三月一日的申請。在他擬提出的上訴理由,他指黃先生在土地審裁處表現惡劣,而且提供虛假事實,誤導土地審裁處法官,兼有意迫害他。不過,這些都不能視為上訴可成立的理由。本庭認為方先生在這些理由中,並未能指出土地審裁處法官的判決在何處出錯,亦未能提供一些具爭議性的理據,顯示裁判有不穩當之處。因此本庭拒絕上訴許可申請。

(陳兆愷) (梁紹中)
首席法官 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上訴許可申請人):方闡論,無律師代表,單方面申請上訴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