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玉萍 訴 地政總署署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GA 5/1999 on BabelCite. This LDGA judgment.
1. 上訴人是一位原居村民。她現時是 西貢宜春街 22號3樓(“物業單位”)的業主。在1999年1月12日,地政總署署長通知她,因為物業單位的擁有權在1984年6月30日後有所改變,所以她沒有資格獲得《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四條(“第4條”)所規定的豁免繳交地租的優惠。她不滿該項決定,因而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
|
LDGA000005/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1999年第LDGA 5宗
主審法官 :周兆熊 聆訊日期 :1999年5月4日 宣判日期 :1999年6月11日 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是一位原居村民。她現時是西貢宜春街22號3樓(“物業單位”)的業主。在1999年1月12日,地政總署署長通知她,因為物業單位的擁有權在1984年6月30日後有所改變,所以她沒有資格獲得《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四條(“第4條”)所規定的豁免繳交地租的優惠。她不滿該項決定,因而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 2. 由於香港政府收地,以建造萬宜水庫,香港財庫管理法團需要作出遷置的賠償,故此,它將物業單位的權益在1975年4月24日轉讓予她的雙親(萬羅養和黃庚妹),而萬羅養在該日起是以信託人的身份為她持有該權益之一半。他在1983年去世,他的遺囑執行人則在1991年4月18日將該半份之權益轉予她。到了1991年7月6日,黃庚妹將另一半的權益贈送給她。直至此日,她才持有物業單位之整個權益。 3. 上訴人必須要符合第4條有關的規定,才可得到豁免繳交地租的資格。第4條有下列的規定:-
4. 根據《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2條的定義,“權益”是“指某地段、某地段的某段或某地段或某段的不分割份數的法定或衡平法權益,但不包括任何地役權、通行權、租約或分租契性質的權益。”據此定義,“權益”一詞,是指完整的權益,而不是指權益的某部份。 5. 根據香港財庫管理法團發給萬羅養和黃庚妹的轉讓書所述,物業單位是位於西貢丈量約215號、地段808號(西貢宜春街22與24號)之兩座樓宇其中的一層。該兩座樓宇,每座皆為五層高。這兩座樓宇被分作10個相等的不分割份數,而物業單位是這10個相等的不分割份數之十份之一。在1975年4月24日,萬羅養和黃庚妹所持有的權益,就是此十份之一的權益。 6. 在1975年4月24日,萬羅養替上訴人持有物業單位一半的權益,而黃庚妹則持有另外一半的權益,但直至1991年7月6日,當上訴人得到黃庚妺另外一半的權益時,她才成為物業單位整個權益的持有人。故此,就該日而言,她的權益並不符合第4(1)(c)(i)條或4(1)(c)(ii)條的規定。再者,她從黃庚妹所得到的另一半權益,並非是因繼承而獲得的,而她亦不是黃庚妺的父系合法繼承人,因此,她的權益,亦不符合第4(1)(c)(i)條或4(1)(c)(ii)(A)(B)條的規定。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決她的上訴失敗。
|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LDGA 5/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