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育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54/199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August 1997.
1. 上訴人,楊育芳先生,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上訴人上訴要求推翻原判。控方案情顯示,上訴人在事發時駕駛一輛巴士,從加士居道中線右轉入彌敦道時不小心碰到在快線而當時亦是右轉入彌敦道之巿政局貨車或垃圾車。根據有關貨車司機之證言,當兩輛車一?轉彎入彌敦道時,上訴人駕駛之巴士壓向他的貨車,雖然後來兩輛車都有停定,但在停定之前兩輛車已經發生碰撞;雙方提交法庭之草圖亦顯示兩輛車在碰撞後之位置是在加士居道和彌敦敦道交界之黃格範圍內。根據有關草圖顯示,上訴人駕駛之巴士在某程度上是在快線之轉彎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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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454/19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1997年第454號 [北九龍裁判法院傳票編號1997年第2860號判罪上訴申請]
日期:1997年8月21日 時間:上午10時34分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楊振權法官 ____________ 判 詞 ____________ 1. 上訴人,楊育芳先生,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上訴人上訴要求推翻原判。控方案情顯示,上訴人在事發時駕駛一輛巴士,從加士居道中線右轉入彌敦道時不小心碰到在快線而當時亦是右轉入彌敦道之巿政局貨車或垃圾車。根據有關貨車司機之證言,當兩輛車一?轉彎入彌敦道時,上訴人駕駛之巴士壓向他的貨車,雖然後來兩輛車都有停定,但在停定之前兩輛車已經發生碰撞;雙方提交法庭之草圖亦顯示兩輛車在碰撞後之位置是在加士居道和彌敦敦道交界之黃格範圍內。根據有關草圖顯示,上訴人駕駛之巴士在某程度上是在快線之轉彎位。 2. 本席理解到駕駛大型車輛,像一輛公共巴士,在轉彎時,或任何其他大型車輛,可能是須要偷位,亦涉及較高之難度。在該情況下,附近車輛應該作出適當之相讓,但無論如何,在轉彎時,作為一輛巴士駕駛者,上訴人要確保轉彎時不會影響到快線行車線之車輛而導致和快線上之車輛發生碰撞。根據有關證供,包括巿政局垃圾車司機之證言,好明顯在本案上訴人並未達到上述之要求,結果造成意外。 3. 本席曾表示,本席並非考慮另一個司機是否不小心,但在上訴人方面來說,明顯地在轉彎時他未能做到一個合理駕駛者所應有之小心程度。在該情況下,原審裁判法官根據案情判定上訴人楊先生行為構成不小心駕駛之決定是正確的。所以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出席:被告出席(無代表律師) 覃民輝先生(政府律師)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