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454/199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August 1997.
1. 上訴人,楊育芳先生,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上訴人上訴要求推翻原判。控方案情顯示,上訴人在事發時駕駛一輛巴士,從加士居道中線右轉入彌敦道時不小心碰到在快線而當時亦是右轉入彌敦道之巿政局貨車或垃圾車。根據有關貨車司機之證言,當兩輛車一?轉彎入彌敦道時,上訴人駕駛之巴士壓向他的貨車,雖然後來兩輛車都有停定,但在停定之前兩輛車已經發生碰撞;雙方提交法庭之草圖亦顯示兩輛車在碰撞後之位置是在加士居道和彌敦敦道交界之黃格範圍內。根據有關草圖顯示,上訴人駕駛之巴士在某程度上是在快線之轉彎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