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皇陞下 訴 盧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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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上訴申請人盧劍龍經審訊後,被裁定6項收受利益罪名成立,每項控罪被判入獄18個月,同期執行。被告人需要服刑一共18個月。上訴人要求申請減刑,指出原審法官所判刑期,有原則性錯誤,而且過重。案情顯示被告人受僱受害公司為貸款員,他參與一個計劃或安排,令他一班朋友,到受害人公司申請貸款。在過程中他的朋友會用一些假資料,填報申請表,雖然他們提交的身份證號碼,及其他一些資料是正確的。案情亦顯示,上訴申請人查核他朋友們之申請表時,是明知該等申請表會包括一些虛假資料,查核完申請表後,他會向他的上司建議,要求公司接受有關申請,事成之後,他會獲得部份貸款,作為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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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1492/199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Apr 199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492/1996

香港最高法院

上訴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MAG APP 1492/96

女皇陞下 (答辯人)
盧劍龍 (上訴人)

楊振權大法官審理

日期:1996年4月17日

時間:上午11時16分

______________

判 詞

______________

1. 本案上訴申請人盧劍龍經審訊後,被裁定6項收受利益罪名成立,每項控罪被判入獄18個月,同期執行。被告人需要服刑一共18個月。上訴人要求申請減刑,指出原審法官所判刑期,有原則性錯誤,而且過重。案情顯示被告人受僱受害公司為貸款員,他參與一個計劃或安排,令他一班朋友,到受害人公司申請貸款。在過程中他的朋友會用一些假資料,填報申請表,雖然他們提交的身份證號碼,及其他一些資料是正確的。案情亦顯示,上訴申請人查核他朋友們之申請表時,是明知該等申請表會包括一些虛假資料,查核完申請表後,他會向他的上司建議,要求公司接受有關申請,事成之後,他會獲得部份貸款,作為報酬。

2. 受害公司所貸出之貸款,應該不能再收回,而案情亦顯示有關6項控罪是在一段少過兩個月之期間內干犯。上訴申請人,在6項控罪裡面,所收受之利益總數是15,000元。原審法官在判刑理由中指出,如果不是因為有人通風報訊,該欺騙受害人公司之計劃可能會繼續進行。雖然代表上訴申請人之鍾律師指出,該觀點未必正確,而法庭亦未必能將該情況作為判刑之基礎,但本席認為原審法官在這方面之觀察,並非不合理。

3. 無論如何本席目前要考慮的問題是18個月監禁是否太嚴,或和原則性方面有衝突,本席不能忽視之一點是申請人破壞了受害人公司對他之信任,法庭屢次指出,凡屬破壞信託之案件,法庭都應該採取嚴厲態度,以收阻嚇之用。案情指出,他和他的朋友定出一個計劃,目的是去欺騙自己的僱主,雖然計劃並非太精細,可以說亦非太職業性,但事實擺在眼前,就是在一段少過兩個月之期間,申請人和他的朋友成功地欺騙公司6次,而令到公司受到財政上之損失。

4. 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亦指出,在香港之金融機構一定要受到保障,任何人,特別是金融機構僱員,如利用各種手段去欺騙顧主,法庭一定要採取一種嚴厲之懲罰。被告人不忠實之行為,應該受到阻嚇。

5. 被告人有兩次案底,兩次都是和不誠實案件有關。本席不認為原審法官所採用之判刑?點 兩年,考慮到該6件案是在一段兩個月內之時間干犯,是太嚴,本席亦不認為原審法官犯了原則性之錯誤。本席更不認為最後判刑之18個月監禁是過嚴。原審法官判18個月之監禁亦沒有犯任何原則性之錯誤,本席認為18個月監禁,考慮到整體案情,包括犯案次數、和被告人之犯罪紀錄,加上被告人並非有悔改之心,是恰當的。故上訴申請被駁回。

香港最高法院
楊振權大法官

出席:鍾偉強先生(張雅棣律師行)代表上訴人

陳鳳珊小姐(律政署高級檢察官)代表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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