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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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陳錦祥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11(1)(b) 及 (4) 條。控罪詳情指申請人及另外一名被告人於 2002 年 1 月 3 日作為侵入者進入位於香港新界,天水圍天頌宛,頌富商場街市 47 號的合廣疏菜舖位,並在內偷走現金 $996.10。經審訊後,申請人被區域法院阮偉明暫委法官定罪及被判囚兩年三個月。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他現要求在上訴期間批准保釋候審。

Case No.CACC 281/200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281/2002

CACC 281/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保釋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 2002 年第 281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02 年第 21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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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陳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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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2 年 7 月 5 日

宣判日期: 2002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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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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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陳錦祥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11(1)(b) 及 (4) 條。控罪詳情指申請人及另外一名被告人於 2002 年 1 月 3 日作為侵入者進入位於香港新界,天水圍天頌宛,頌富商場街市 47 號的合廣疏菜舖位,並在內偷走現金 $996.10。經審訊後,申請人被區域法院阮偉明暫委法官定罪及被判囚兩年三個月。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他現要求在上訴期間批准保釋候審。

2.案情顯示,合廣疏菜檔每晚約在八時收市,而整個頌富商場街市則在每晚 11 時左右關門,所有正門及太平門都會被上鎖。申請人承認他和另外一名被告人於該晚約 11 時左右進入該街市。他解釋經過街市是往他家的一條折徑。當他們行經合廣菜檔時曾經進入該檔位內察看,另一名被告人曾經着申請人看抽屜內的一包包碎錢。當兩人離開街市後,申請人發覺他之前所買的日用品遺留在合廣菜檔內,當他折返街市欲到菜檔取回他的物品時被當時正在街市內工作的清潔工人責備,故他改變初衷,先行返家,容後再回菜檔取回他的日用品。

3.申請人與另一名被告人於約凌晨一時左右返回街市。他們用一把掃帚把太平門窗上的玻璃打破後,另一名被告人就伸手入內把太平門打開,兩人遂進入街市。申請人稱他停留在兩扇太平門之間,而另外一名被告人則前往菜檔。後來這名被告人除了拿着屬於申請人的一袋物品外,還拿着一個載着一些碎錢的膠袋回到申請人所處的位置。申請人着這名被告人一同離去,但他沒有理會,並折返街市。其後有些保安人員巡至,申請人欲從太平門離開,但被保安人員拘捕。

4.申請人在警員警誡下供稱是另外一名被告人在街市內進行偷竊。原審法官在詳細考慮過申請人的口供後認為他的供詞令人難以置信,簡直是天方夜譚。他認為申請人與另外一名被告人在凌晨時分進入街市,及後進入菜檔,並在菜檔內進行搜掠及偷走這些碎錢,他認為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申請人干犯了本案的入屋犯法控罪,所以將申請人定罪。

5.案例已經清楚說明法庭只會在特殊的情形下才會批准一名已被定罪的人士在等候上訴期間獲准保釋。法庭在處理有關的申請時要考慮到申請人是否有極高的上訴成功機會及在上訴聆訊時他是否已經服滿了所有或大部分的刑期。本案的申請人未能顯示他有極高的上訴成功機會。本案的判決是個事實的判決。本上訴許可申請的聆訊將於 2002 年 11 月進行,申請人亦沒法證明屆時他已服滿了大部分刑期,所以本庭駁回本申請。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由律政司萬德豪高級政府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