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錦棠 訴 孫玉瑩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14/199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本席裁定: 原審審裁官 已聆聽所有證供,並就事實作出裁決,裁斷以下為事實:上訴人是在未經第二及第三被告人授權的情況下簽署" 准許佔用樓宇協議 "。審裁官這個結論在法律上並無錯誤。因此,本席 駁回 上訴,並判上訴人須支付定額訟費500元予答辯人。

Case No.HCSA 14/199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000014/19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編號1997年第14宗

梁錦棠 申索人/(答辯人)
孫玉瑩 被告人/(上訴人)

主審法官:暫委法官黃永輝

聆訊日期:1998年1月20日

宣判日期:1998年1月20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決

_______________

1. 本席裁定: 原審審裁官已聆聽所有證供,並就事實作出裁決,裁斷以下為事實:上訴人是在未經第二及第三被告人授權的情況下簽署"准許佔用樓宇協議"。審裁官這個結論在法律上並無錯誤。因此,本席駁回上訴,並判上訴人須支付定額訟費500元予答辯人。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黃永輝

上訴人孫玉瑩親自出席,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梁錦棠親自出席,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