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錦棠 訴 孫玉瑩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14/199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本席裁定: 原審審裁官 已聆聽所有證供,並就事實作出裁決,裁斷以下為事實:上訴人是在未經第二及第三被告人授權的情況下簽署" 准許佔用樓宇協議 "。審裁官這個結論在法律上並無錯誤。因此,本席 駁回 上訴,並判上訴人須支付定額訟費500元予答辯人。
Case No.HCSA 14/199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
HCSA000014/19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編號1997年第14宗
主審法官:暫委法官黃永輝 聆訊日期:1998年1月20日 宣判日期:1998年1月20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決 _______________ 1. 本席裁定: 原審審裁官已聆聽所有證供,並就事實作出裁決,裁斷以下為事實:上訴人是在未經第二及第三被告人授權的情況下簽署"准許佔用樓宇協議"。審裁官這個結論在法律上並無錯誤。因此,本席駁回上訴,並判上訴人須支付定額訟費500元予答辯人。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黃永輝 上訴人孫玉瑩親自出席,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梁錦棠親自出席,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