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745/199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本案上訴人於1998年6月24日在新蒲崗裁判法院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案情事實無大爭議。上訴人於1997年9月17日在啟業道的私家停車場駕駛其計程車。該停車場的出口共有兩個閘口。第一個出口閘在停車場內的車道。此閘由電子感應控制,離場車輛前輪接近閘機,閘臂自動升高讓車輛前行通過,車輛後輪通過某一位置,閘臂自動開始回落攔着去路,俟後來車輛再接近,電子感應又會再啟動閘臂。第二個出口閘是遠離停車場建築物,設在啟業道上的一個人手控制的更亭旁。離場車輛在第二個閘口付清泊車費才可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