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002613/200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1. 本案原告人進滙証劵有限公司,在香港經營証劵經紀業務,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皆為原告人之顧客。在本案中,原告人向第一被告人申索一筆港幣$576,029.72元之股票買賣欠款。原告人案情聲稱,第一被告人為其現金戶口顧客,因股票買賣拖欠原告人該筆款項,故原告人向第一被告人進行申索。股票買賣交易之中牽涉數個交易,原告人聲稱是第二被告人替第一被告人給原告人發出指示而進行。欠款出現之後,第一被告人否認第二被告人有權代表她作出該等指示,故不承認這些交易,並向原告人提出反申索損害賠償,而且反申索一筆港幣三十萬元之金額,聲稱該筆金額,是在原告人誤導她關於她須否對第二被告人聲稱為她發出指令而成交的交易負責之環境下而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