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王照以王照記木園名義經營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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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呈請由聯泰木業有限公司提出,基於債務人王照先生沒有償還高等法院裁定他需要支付的款項,案件編號是高院民事訴訟2001年第1584號,得直命令在2001年5月3日作出,涉及的金額是HK$2,129,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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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005219/2001 HCB 5219/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第521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審訊日期: 2001年10月22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10月22日 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 1這個破產呈請由聯泰木業有限公司提出,基於債務人王照先生沒有償還高等法院裁定他需要支付的款項,案件編號是高院民事訴訟2001年第1584號,得直命令在2001年5月3日作出,涉及的金額是HK$2,129,303.20。 2.債務人王先生是以王照記木園的名義經營生意,而他是因為他的生意欠下呈請人上述的債項。 3.呈請人在2001年5月11日向王先生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償債書以面交方式送達王先生。2001年7月17日,呈請人向法庭遞交破產呈請書,在7月19日以面交方式把呈請書送達王先生。 4.王先生反對破產呈請的理由,是因為他正在向他的債務人追討欠款,他共有20名債務人,所欠款額達HK$3,381,795.57。王先生要求把破產聆訊押後,給予他一個機會向他的債務人追討。本席拒絕王先生押後的申請。王先生並沒有提出任何的証據,顯示他可以在短期內向他的債務人收回所欠的債項。再者,代表呈請人的大律師向本席指出,除呈請人之外,王先生也有其他的債權人向他追討,並已在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提出訴訟。本席認為王先生明顯沒有經濟能力償還呈請人追討的債項,本席遂作出破產命令,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債權人:由鄭楊律師行轉聘何志明大律師代表。 欠債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律師薛花嘉詩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