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330/200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被告人黃子榮於2001年3月21日被控兩項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為交易或業務的目的而要約出售該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的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18(1)(e)(ii)及119(1)條。兩項控罪所牽涉唯讀光碟數量分別為84隻及44隻,而此乃版權作品,即文學作品的複製品。被告人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分別被處監禁5個月和7個月,共需服刑12個月。被告人認為判刑過重,上訴要求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