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1052/200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June 2002.
1. 上訴人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被控在2001年3月1日,身為負責位於青衣10區第2期重建工程的建築地盤承建商,沒有確保該地盤內位於第6座A翼與B翼之間吊鷄車(車牌EN3261)停泊的工作地方對在該地方工作的人而言,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屬盡量安全和盡量保持安全,違反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制定的建築地盤(安全)規則第38A(1)、68(1)(a)及68(2)(f)條。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有罪,上訴人不服定罪原判,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