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羅鴻煥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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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呈請,由莊祖慶先生提出,基於呈請人在勞資審裁處案件編號2000年9137及2000年第1723號,在2001年3月19日取得的得直判決。勞資審裁處裁定,債務人羅鴻煥先生,需要向呈請人支付的金額,為HK$28,700.00。2002年4月24日,呈請人以面交方式,向羅先生送達法定要求償債書。2002年5月21日,呈請人向高等法院入稟破產呈請。2002年5月23日,呈請書以面交方式送達羅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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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009965/2002 HCB 9965/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2年第9965號 ____________ 有關欠債人羅鴻煥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莊祖慶的單方面申請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2年8月26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8月26日 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 1.這個破產呈請,由莊祖慶先生提出,基於呈請人在勞資審裁處案件編號2000年9137及2000年第1723號,在2001年3月19日取得的得直判決。勞資審裁處裁定,債務人羅鴻煥先生,需要向呈請人支付的金額,為HK$28,700.00。2002年4月24日,呈請人以面交方式,向羅先生送達法定要求償債書。2002年5月21日,呈請人向高等法院入稟破產呈請。2002年5月23日,呈請書以面交方式送達羅先生。 2.羅先生並不否認欠下呈請人的債項,他反對破產呈請的理由,是因為他正在向他的總承判商追討,承判商欠下的債項,高達HK$1,000,000.00。 3.羅先生稱他與承判商的訴訟,在2002年9月11日,將會有一個聆訊,法庭會對該訴訟的處理作出一些指示。羅先生要求把破產訴訟擱置,以待他向承判商追討的訴訟有結果。本席拒絕羅先生的申請。據羅先生透露的資料,他與承判商的訴訟,還有一段時間才可解決。再者,即使破產命令作出後,羅先生雖然不可以以個人名義,繼續向承判商提出訴訟,可是破產管理署作為羅先生的破產受託人,將會接管他一切的資產及負債狀況,包括向承判商追討的權利。如果羅先生對承判商的追討,有任何合理訴訟的因由,破產管理署將會接管該訴訟,當然羅先生也需要向破產管理署,提供足夠訟費的保證。 4.本席相信,羅先生向承判商追討的權利,不會因此受到影響。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必須對羅先生作出破產命令,並把訟費判給呈請人。
債權人:由楊澍琳律師行楊澍琳律師代表。 債務人:羅鴻煥,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林梁曼華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