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施若琛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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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三個破產呈請,由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提出,基於呈請人在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0年第7210號,在2001年5月4日所作出的得直判决。根據該判决,施若慨先生、施若琛先生及施若欣女士需要向呈請人支付的金額,為HK$1,481,704.91,因為他們三人共同及分別向呈請人提供了一份擔保契據,擔保一間名為Prosper Allied Development Limited的公司的債項。擔保契據在1999年6月30日簽署。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HCB 9606/2002
Court
HCB
Date09 Sep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009606/2002

HCB 9605/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2年96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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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欠債人施若慨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

HCB 9606/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2年96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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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欠債人施若琛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

HCB 9609/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2年96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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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欠債人施若欣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

(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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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2年9月9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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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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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三個破產呈請,由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提出,基於呈請人在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0年第7210號,在2001年5月4日所作出的得直判决。根據該判决,施若慨先生、施若琛先生及施若欣女士需要向呈請人支付的金額,為HK$1,481,704.91,因為他們三人共同及分別向呈請人提供了一份擔保契據,擔保一間名為Prosper Allied Development Limited的公司的債項。擔保契據在1999年6月30日簽署。

2.2002年2月4日,呈請人向三名債務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3月1日,呈請人以面交方式把償債書送達施女士;3月2日,以面交方式送達施若琛先生;3月26日,以面交方式送達施若慨先生。

3.2002年5月15日,呈請人向法庭遞交三份破產呈請書。有關施若琛先生的呈請書,在5月18日,以面交方式送達。至於施女士的呈請書,在5月23日,以面交方式送達;而施若慨先生的呈請書,則在6月10日,以面交方式送達。

4.本席在8月26日,審理這三宗破產呈請。當時代表施若慨先生的律師向本席表示,他的當事人正與呈請人商議,希望達成還款協議,要求把破產呈請押後。本席於是把施若慨先生的破產呈請,與及另外兩宗呈請,一併押後至今天。

5.在今天的聆訊,呈請人的律師向本席證實,雙方未能就還款一事,達成任何協議。由於所追討的債項,並無爭議,而三名債務人都沒有能力償還債項,本席於是對他們都作出破產命令,並在每一宗破產訴訟,把訟費判給呈請人。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顧愷仁律師事務所文月晶律師代表。

債務人: 由莊重慶律師事務所譚玉瑜律師代表(HCB 9605/2002)。

反對債權人: 由曾宇佐、陳遠翔律師行關翠儀律師代表(HCB 9605/2002)。

債務人:施若琛先生,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HCB 9606/2002)。

債務人: 施若欣小姐,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HCB 9609/2002)。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鍾時菁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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