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成發建築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46/200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March 2002.

1. 上訴人被控身為荃灣工廠大廈的承建商,沒有採取足夠步驟,防止該地盤內有人從高度不少於兩米處墮下,共兩張傳票涉及兩名在不同位置的工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處罰,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146/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Mar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146/2002

HCMA 146/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4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11890-1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成發建築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2年3月27日

判決日期: 2002年3月27日

宣布判決理由日期: 2002年6月7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1.上訴人被控身為荃灣工廠大廈的承建商,沒有採取足夠步驟,防止該地盤內有人從高度不少於兩米處墮下,共兩張傳票涉及兩名在不同位置的工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處罰,提出上訴。

2.控方傳召了一名證人,他是勞工處的安全主任。在事發當日,他到現場巡查,當時政府工廠大廈正進行翻新工程,大廈已搭建了竹棚。當證人望向大廈,他見到一名男工(即辯方第二證人)在離地7米的2樓的竹棚上補網,身上雖然戴上腰帶式的安全帶,但這安全帶並沒有扣在任何獨立救生繩上,置身其下也沒有救生網。第一證人觀察了十分鐘,認為工人處境危險,於是上樓阻止這工人繼續工作。第一證人亦拍下現場情景的照片(證物P4)。

3.第一證人亦見到另一工人(辯方第三證人)騎在外棚竹支上搭建內棚。他離地7.9米, 外棚與內牆相距800毫米, 亦沒有安全網或護欄。這工人連安全帶也沒有,但距他兩至三米遠有一條獨立救生繩,第一證人亦發覺這救生繩綁在5樓的欄杆上(證物P5)。辯方對這救生繩所綁的各地方有不同說方。辯方證據指出,這救生繩所綁的位置亦穩固在天台處,不是在欄杆上。

4.辯方的第一證人,是上訴人的公司董事,他解釋上訴人十多年來一直從事這類外牆維修工作,而在開工前為員工舉辦安全課程,已獲派發安全裝備。他認為是次的錯漏及兩名工人的個人疏忽,是因為他們忽視了公司的訓示,妄顧安全。這是該兩名工人的錯,並非上訴人的錯。

5.辯方第二證人,是被控方第一證人所看到的一名工人,他指稱他當時是貪方便,沒有把身上安全帶扣上那救生繩。他強調判頭及師傅曾經吩咐他扣上救生繩,是他在他們不知情的情況下沒有扣上的,這是他個人的錯失。

6.辯方第三證人,是兩張傳票中所指的一名工人。他及辯方第二證人均指稱事發當日,搭棚之前,辯方第四證人已把安全繩全部綁好,從天台垂下,共有5條。辯方第三證人亦指稱他是差不多要吃飯才產生有關這個錯漏,沒有帶上安全裝備的錯處。

7.裁判法官經考慮過雙方證供,及分析過規例中所賦予的免責條款,最終判上訢人罪名成立。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楊大律師投訴裁判法官錯誤地對控辯雙方證人反覆發問及對雙方律師作出干擾,因此踏入了競技場,失去了法官應有的不偏不倚的身分。楊大律師在他的原備的上訴理由中及上訴陳詞中,指出裁判法官在證供謄本裏,多次干擾的地方。本席不打算在這判詞中重覆楊大律師所指裁判法官在謄本裏所干擾的地方,但是,本席必須指出裁判法官在審訊裏嚴重干擾的地方。

8.在謄本22頁S行開始,當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正在盤問控方第一證人,關於證人所了解搭棚工人的資歷。裁判法官要辯方律師說服他,究竟為何員工的資歷在這案裏是有關連的,而辯方律師回答裁判法官時指出,辯方答辯的理由是依賴在法律裏面所賦於辯方的免責辯護理由。當辯方律師透露,辯方的辯護理由就是因為這兩個工人沒有遵照公司指示的安全措施,而令到他們犯規,所以這個問題包括上訴人有否聘用合格工人去做這個搭棚的工作。裁判法官表示當時他不同意辯方律師的講法,而指出案件的關?是在於公司有沒有採取足夠的安全步驟,防止有人在超過兩米以上的地方跌落。當時辯方律師提議控方第一證人離庭,但是裁判法官沒有接納辯方律師的提議,便繼續詢問控方第一證人(見證供謄本第23頁D行)。因為第一控方證人在裁判法官和辯方律師討論這個問題時,他是在法庭,所以當法官問到員工的資歷對案件兩張傳票的檢控有沒有影響時,證人便說:

「就我所聞,姓凌的那位工友,是一個見習的搭棚工人。另外一位姓黎的工友,自稱大概有10年的經驗。假設他們兩位有足夠的經驗,但如果於大前提他們沒有這些設備在現場的話,正如法官所說,有30年經驗也沒有用,我依然會提出檢控。」

(見上訴謄本第21頁I - P)。

9.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已指出裁判法官在謄本明顯地多次提出問題詢問控方證人,而這問題不是澄清該證人已答過的問題(見謄本22頁S至謄本23D,第5至第10頁23D - 25,87I - N),以上只是一部分裁判法官踏入了“競技場”的例子。正如上訴法庭在The Queen v. Yeung Mau-lam [1991] 2 HKLR 468 一案中指出:

"1. Interruptions by the number alone are not decisive.

2. The quantity and quality of the interruptions must be looked at as factors which react upon each other.

3. Actual bias on the part of the judge need not be established, it being enough if by his conduct he would be thought by the informed bystander to be taking over the conduct of the case from the prosecution.

4. Where a judge sits without a jury, the appeal court must ask itself whether a person listening to the case would justifiably have had the impression that the judge had by his questions entered the arena.

5. The ultimate question for the consideration of an appellate court is whether the judge's conduct was such that it would have caused the informed bystander listening to the case to say that the defendant had not had a fair trial."

10.在本案中,裁判法官的頗長詢問就會令一名知情的旁觀者聽審後,會覺得上訴人尚沒得到公平審訊。本席同意裁判法官是有責任去停止對案件無關的問題及澄清案件中的要點,但在進行這個職責時,他亦要緊記他不可以“踏出了仲裁者的角式”。不幸的在這案中,裁判法官已忘記了這個要點。

11.因此,本席判定罪的決定是不安穩及不妥當的。上訴得直,定罪被撤銷,與罰款的命令亦被撤銷。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梁燊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彭澤棠律師行延聘楊若全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