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 Power Engineering有限公司的事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W 372/200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July 2002.
1. 這個清盤呈請,由公司的前僱員黎敏漢先生提出,基於勞資審裁處在2001年7月17日作出的判決,審裁處裁定公司需要向黎先生支付HK$20,828.20。此外,公司也欠下11名僱員債項,勞資審裁處裁定,公司需要向這11名僱員支付的金額為HK$50,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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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W000372/2002 HCCW 372/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公司清盤案件編號2002年第372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審訊日期:2002年7月15日 判案書日期:2002年7月15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這個清盤呈請,由公司的前僱員黎敏漢先生提出,基於勞資審裁處在2001年7月17日作出的判決,審裁處裁定公司需要向黎先生支付HK$20,828.20。此外,公司也欠下11名僱員債項,勞資審裁處裁定,公司需要向這11名僱員支付的金額為HK$50,160.00。 2.2002年1月11日,代表呈請人的法律援助署向公司發出償債書,2002年4月8日,呈請人入禀高等法院,要求法庭頒布清盤命令,呈請書在4月24日送達公司。2002年7月10日,清盤呈請在聆案官席前聆訊,聆案官曾向公司的董事高先生解釋,公司必須有法庭許可,才可以由董事代表公司,就清盤呈請提出抗辯,因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但凡有限公司的訴訟,公司必須委派律師提出訴訟或作出抗辯。 3.在今天聆訊之前,公司並沒有向法庭取得任何命令,准許董事高先生代表公司。雖然如此,本席也有考慮高先生出席聆案官席前,所提出的抗辯理由。據高先生說,公司已向一發展商提出訴訟,假若訴訟成功,公司將會有足夠的資金,去支付勞資審裁處裁定需要向僱員賠償的金額。公司對於呈請人及其他僱員索償的債項,及勞資審裁處作出的判決,並無爭議。 4.由於公司並沒有能力清還債項,也沒有任何合理的抗辯理由,本席遂作出清盤命令,呈請人的訴訟費用將由公司的資產支付。
呈請人:由法律援助署李幗明律師代表。 答辯人:On Power Engineering Limited,無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該署鍾時菁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