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觀 訴 屋宇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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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事務條例》第27(2)條,發出通知擬於該月八日向區域法院法官申請封閉令封閉荃灣芙蓉山第453約地段1204號「菩提居」之無編號建築物。該月八日區域法官唐文批准該申請,根據第27(1)條,作出封閉令。於該建築物「菩提居」居住之佛觀於本年六月十日提出申請逾期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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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P 3411/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003411/1999

HCMP 3411/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1999年第3411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雜項案件1997年第1282號)

申請人(上訴許可申請人) 佛觀
答辯人 屋宇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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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判案書日期: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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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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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事務條例》第27(2)條,發出通知擬於該月八日向區域法院法官申請封閉令封閉荃灣芙蓉山第453約地段1204號「菩提居」之無編號建築物。該月八日區域法官唐文批准該申請,根據第27(1)條,作出封閉令。於該建築物「菩提居」居住之佛觀於本年六月十日提出申請逾期上訴。

2. 擬提出之上訴理由主要是自封閉令發出至今,並無發生危險,而申請人懷疑官商勾結藉封閉令以驅趕芙蓉山的佛教人士,並且宗教組織之財產權益受《基本法》第141條保護。至於延遲提出上訴原因,是申請人不懂法律。

3. 申請人於申請書附件之誓章,指出由於「菩提居」所在之土地於數年前已被一間地產公司購買。但奈於申請人仍於該處居住,以致該公司未能收回土地作私人發展用途。雙方現正就土地使用權進行訴訟。但該公司利用封閉令企圖達成收回申請人居處的目的。申請人認為有關之建築物經適當修葺及鞏固工程進行後,已無危險性,所以對封閉令不服,向上訴法庭上訴。

4. 區域法官於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7條發出之封閉令是基於建築事務監督認為有關之「建築物構成危險或可變得危險」之申請,而在該條例下,如有此項申請,區域法官在信納申請封閉令通知書已按照規定發出,必須作出封閉令。區域法官在這方面是沒有酌情權的。

5. 申請人未能指出區域法官行使第27條權力時有錯誤,亦未能提供証 據顯示有關建築物沒有危險或將不會構成危險。對有人藉此而企圖驅趕申請人及其他人仕離開芙容山之說,申請人又未能提供確實之証據顯示確有此情況存在。況且,自一九九七年八月封閉令至今已有差不多兩年時間。申請人對於延誤兩年才提出申請之解釋不外是申請人不懂法律這是不能示為可接納之逾期上訴理由。基於以上,本庭拒絕申請上訴許可。

(梁紹中)
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上訴許可申請人):佛觀,無律師代表,單方面申請上訴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