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林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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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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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658/2001 HCMA 658/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658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90025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1年10月24日 判案書日期 : 2001年10月24日 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今天早上聆訊時,上訴人之代表鄭大律師很正確地陳詞,他的上訴理由只得一點,就是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段陳述書或在他的判詞裏沒有給與足夠的理由關於他是根據甚麼事實來定上訴人的罪。他對裁判法官的批評是在整個裁段陳述書裏及他的口頭判詞,只單獨分析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之後,表示他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而他應該再深入指出他所根據控方第一證人口供內甚麼事實來判上訴人不小心駕駛。 3.這宗案件的案情並非複雜,控方傳召兩位證人。最主要的證人是控方第一證人,一位林先生。他是一名跟車工人。案發時,他與兩名同事站在貨車旁邊停車塲外的一段路上等候落貨。當他作供時畫了一幅圖,指示他們3人站在貨車旁邊。第一控方證人表示當時他沒有留意上訴人駛車入來的情形,但當該輛車在他身邊駛過時,他發覺他的貨車司機同事突然拉著他的左肘向後,當時第一證人感到他的左腳腳眼部份痛楚。他見到上訴人的私家車在他的面前很快地駛過。由於該私家車很快閃過,所以第一證人不可以肯定該私家車的車輪撞到他的左腳,但他相信是右尾輪。意外發生後,他很誠實地說出上訴人很適當地停了車,立刻載他到醫院治療,稍後亦報警。第一控方證人被盤問時確認他向警察作供時並沒有提及該名貨車司機同事。 4.第二控方證人是一名警員,他是向第一控方證人錄取有關口供。他表示第一控方證人沒有提及一名貨車司機,但有提及另外有一名跟車工人。本席現上述是簡略的案情。 5.當裁判法官分析證人的口供時,他很小心地分析到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的口供與他向警察所給的口供有多少出入。經分析後,他亦有提醒自己關於辯方大律師的陳詞所有提及的要點。最終裁判法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為可靠。因為他接納了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為誠實可靠,他認為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上訴人干犯這條不小心的罪行。 6.當然上訴法庭會接受剛才鄭大律師所講的原則,就是每個裁判法官當他裁定一名被告有罪時,他要給與足夠的理由向被告人指出他是根據甚麼事實來定他的罪,這是無可爭議的。但本案正如陳律師指出,並不是一件複雜案件。很明顯案情是上訴人駛出停車塲及轉了彎,當時有第一控方證人及兩名同事站在車旁。當車輪駛過時,的確是有撞到第一控方證人的腳,在這情況下,他是否屬於一個表現理智及謹慎的司機,在當時情況下表現出應有的均真及專注的駕駛態度呢?在裁判法官的裁段陳述書中,這是在裁判法官腦海的重點。在上訴卷第20頁,裁判法官亦有提醒自己,在B項裏裁判法官是這樣說:
所以裁判法官已很小心地提醒自己,在法律上控方是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要有足夠證據指證上訴人有罪。同時他不可以用民事的理念,就是 res ipsa loquitur 來考慮究境上訴人是否有觸犯不小心駕駛條例。 7.裁判法官已經小心分析所有案情,最主要是第一控方證人的證供,而最終接納他的證供為事實,而判上訴人有罪。很明顯他接納當時在這樣的情況下,上訴人的車駛得很接近,亦很快閃過,所以才令上述第一控方證人受傷。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是給與足夠的理由。本席最終認為裁判法官的裁定是沒有不穩妥的地方,而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這個裁斷,所以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詠嫻,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燊達華,曾漢威律師行委派鄭明斌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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