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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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北九龍裁判法院被控告在公眾地方拋棄煙頭,違反根據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制訂的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4(1)及第23(1A)條。上訴人在2001年8月21日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罸款$2,000.00。上訴人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Case No.HCMA 918/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1 Oct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918/2001

HCMA 918/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918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13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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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陳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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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2001年10月31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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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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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在北九龍裁判法院被控告在公眾地方拋棄煙頭,違反根據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制訂的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4(1)及第23(1A)條。上訴人在2001年8月21日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罸款$2,000.00。上訴人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2.案情其實很簡單。控方主要只得一名證人,就是控方第一證人。他指出上訴人在案發地點怎樣棄置她的煙頭。上訴人承認她曾吸煙,但她將她的煙頭拋入垃圾桶內。裁判官聽取所有證供後,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而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3.上訴人雖然在此案件作出相當多爭拗,但歸根究底,她對於主審裁判官不相信她的證供,指她是一名不誠實、不可靠的證人而相信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提出抗辯。上訴人可能不明白法律程序。裁判官不曾在塲親眼目擊這件事件。裁判官只可以靠在庭上的證供來決定證人及證供的可靠及可信性。

4.在此案中,控方主要證人就只得控方第一證人。本席看過裁判官相當詳盡的裁段陳述書。他很詳細分析每個證人的證供及被告人的講法、爭拗是甚麼。雖然雙方都是不只一人作證,但其實仍是「一對一」的局面。控方第一證人指被告人將煙頭拋在地上,被告人說她沒有將煙頭拋在地上,是拋棄在垃圾桶內。在此情況下,法官只可以憑他在庭上所聽到的證供來分析證供的可靠性、可信性、邏輯性及證人作供時的神態來作出裁決。

5.本席明白上訴人被裁判官裁定她是一名不誠實、不可靠的證人,當然感到不開心。除非裁判官裁斷陳述書中所作的裁定是錯誤或沒有證供支持,否則裁判官當時親眼目繫證人作供,他有權決定他相信那一個證人,不相信那一個證人。如果沒有任何理據顯示裁判官當時沒有考慮重要的證供;又或者他的裁定是不合邏輯、不合情理,是不可以推翻他的裁決的。裁判法官已詳細考慮了上訴人的講法。他絕對有權在考慮了上訴人的證供後,不接納上訴人的講法,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他不是因為不相信上訴人的證供而自動裁定上訴人有罪。他明顯地表示他是相信控方主要證人一證人的證供,然後根據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裁定上訴人有罪。本席完全看不出上訴人有任何法律理據指裁判法官的裁定有任何不妥當或不安全之處,故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委派陳淑玲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陳美儀,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