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吳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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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被判總刑期為9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刑期,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963/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Oct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963/2001

HCMA 963/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963號

(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33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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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吳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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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1年10月26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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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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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被控7項控罪:

(1)駕駛貨車時沒有穩妥繫上安全帶。在這項控罪他被罰款,但沒有提出上訴;

(2)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

(3)在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

(4)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6)懷疑犯了交通罪行的人沒有提供呼氣樣本;

(7)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

2.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被判總刑期為9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刑期,提出上訴。

3.這上訴案件案情是上訴人在事發當天在沒有在第一證人同意下,取用他的客貨車,駛返停車塲。在駛返停車塲途中被警務人員發現沒有扣上安全帶,交通警員尾隨上訴人到停車塲,要求上訴人出示他的駕駛執照,但上訴人不理會警員的要求還試圖離去。後來增援的警員嘗試將被告拘捕,但遭猛烈反抗,最後上訴人被數名警員合力制服及拘捕。後來警員懷疑上訴人因為曾飲過酒精,所以要求上訴人提供呼氣樣本,但遭上訴人拒絕,及後發現上訴人當時的駕駛資格已被取消。

4.在裁判法官的判刑理由裏,裁判法官得知在1999年及2000年上訴人分別曾有一次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紀錄。在1993年至1996年間,上訴人有一次企圖盜竊,一次干擾車輛及一次車內盜竊紀錄。

5.裁判法官認為整體案情屬於嚴重,因為上訴人不只一次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而此次更有清楚證據顯示上訴人酒後駕駛,所以裁判法官認為這屬同類案件中極嚴重之案情。所以應該要考慮監禁式刑罰。但因為裁判法官想再深入了解上訴人的背景,所以取了他的背景報告。裁判法官考慮了上訴人的背景後,作出他的量刑。最主要是裁判法官認為在他判刑當天,留意到上訴人有表示悔意,裁判法官認為這是屬於唯一的求情理由。所以他在判刑時,採納該求情理由而將第2項控罪刑期由3個月扣減1個月,判上訴人入獄兩個月。可以看到裁判法官在他量刑時,已經盡量考慮上訴人的求情理由而給與上訴人有利的眼光來量度。

6.本席閱讀過案情及裁判法官的判刑理由後,認為裁判法官在每項量刑沒有出錯,但在整體來看,本席認為有過重。在刑罰方面,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判第2項及第3項同期執行,第4項及第5項亦是同期執行沒有出錯。至於第4項及第5項,第2項及第3項應該分期執行,裁判法官亦沒有出錯。但本席認為第6項及第7項與第1、2、3項都是在同一件案情連串發生,所以本席認為第6及第7項應該跟以上第2至第5項同期執行。因此,照比來看,今天早上上訴人的上訴得直,總刑期應該由9個月扣減為5個月。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王詩麗,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吳偉文,親自應訊